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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包括: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对于法律认识错误,一般而言不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评价,即犯罪故意成立原则上并不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作为前提,而是要求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知即可。因为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有学法知法守法的基本义务,不能因为不知法而免责。当然在坚持不知法不免责原则的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不知法而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则应排除故意的成立。! i( C( N. G6 j3 {' o! i# n 举个例子,某种行为(如捕杀某种动物)历来不被法律禁止,(某区域)社会公众从来也不认为该捕杀行为是危害行为、该行为的结果是危害结果,但后来有一天国家颁布法律宣告禁止实施该行为(将该动物列入国家级保护动物而禁止猎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如地处偏僻、文盲等而不知该立法信息)确实不知自己的捕杀行为是违法的,也就不知道该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欠缺从而影响对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因不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而不成立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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