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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uji

我应该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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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4: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和鹅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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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23: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 你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之后确定的还是企业的格式合同 如果是格式合同并且企业当时并没有提示你注意到该条款的话 那么该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你不必支付条款中所约定的赔偿金额8 a9 L* v7 w7 p; s
其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劳 ...- w2 c- r" Z' {  L3 e) a0 m/ @
miyokohu 发表于 2009-2-12 11:34
1 z" J4 y% _% |: W+ N+ @
从楼主的陈述看,保管好手机,应该是楼主和同事们的职责吧?  u9 Y" [( y! [% N% C: T" m* J! Y
格式合同一般都比较严谨,不会像你说的那么笨,不尽到提示义务。当然小企业,也可能没那么谨慎。
2 b; D6 m/ `) s/ R7 `) B个人比较赞同秋的观点。由于没有劳动法方面的实务经验,建议楼主去律所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咨询一下。律所可以多去几家。不要坐以待毙,发挥下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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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23: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写明是在丢失财物且没有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要一起分摊的,那么不管你当时有没有留意,只要你签字,就代表你已经同意合同内所述所有条款,就必须要其他员工一起赔。(当然,合同内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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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23: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是霸王条款,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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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23: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不同意,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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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6 03: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是应该有责任的 毕竟那段时间里 手机是在你们看管范围内的 属于商品货物的遗失0 g( y& K7 S  E* |. P: j& ~1 ~
而不像你无意损坏其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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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22: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知道啊    找懂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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