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jiso 发表于 2015-1-12 23:28! d! a' |7 C, x9 Z# |/ J' Z
尽管楼主的声音很弱,很多人都表示反对,但我要在这里支持楼主。同性性行为者为HIV高危人群是科学事实,没有 ...
- o" U. p. D6 W# U
楼主的声音里有值得支持的地方,但也有让大家不能容忍、不应该被支持的地方。 g7 g2 F% H2 X2 t
动员大家为了家人和朋友在献血前确保自己的健康是值得支持的。但要求大家因为同志身份“自觉”,要求同志们不献血就不怎么好了。. k- E& E N. w/ Z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同性性行为跟异性性行为在人与人之间传播艾滋的危险性相当。高危因素同样来自于缺乏保护的性行为、多伴侣、不固定伴侣。真正需要禁止的献血者不是同性恋者,也不是同性性行为者,而是接触过高危因素者。- c( \+ w8 R: z3 W3 Q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立法的原则是什么?当法律之间冲突了该怎么办?相信有人会给我们最好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