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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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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6 S) V" ^* j2 D- [  e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S- }6 m$ M2 M+ n3 t/ o
1 a; R$ O4 k" j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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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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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I+ K4 Y/ t  x- T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x/ w) p" H+ I0 J, A! W1 \* G- M: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P& r3 U) F9 k% H8 r2 i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S- _% S" \8 u  J
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1 ^2 A+ V7 Z  L) g3 V* t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n2 E3 r' N& U& k0 O  w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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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W: B) U" N5 Z# @' w8 }
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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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p) P4 j/ T" ]8 ^( z/ C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T' [- W% k& A; A5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9 f( _; i8 Q. p9 I" d1 l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M! [- M- U; q% h3 Q
...
( |; Z; u* i4 z( l: H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P5 f$ ?8 K' w. U5 w/ r1 m9 [* N

+ x) j' b5 ^' F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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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G7 y$ M; x  ~3 k- t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 }  y0 ~3 x4 _1 S8 O2 _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Y& M# j0 q/ p5 d# }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J8 D" `" B2 S0 M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3 p) t: Y; Z$ ]  ]( b" ]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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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s7 P5 d2 k- R! H) e9 |
! V3 F9 A2 @2 [1 P4 m& I

* x& |9 \. {8 Q7 x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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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6 }& G6 x; |3 R/ y' c- ^; M# [+ b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 R& q) d1 o' u, p6 R0 m! O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W; X/ m) [7 H9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i: ]3 o! F' s8 _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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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S) E+ S  q  F9 y! o5 @" }7 K3 ?
% H  ^# w  C( L
& ?0 r/ Q" i1 \8 \( ]( p8 o6 _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C# E% H" f" c1 w9 ]) k6 Q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 P2 B2 ~! [- ]# B6 n4 L# J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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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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