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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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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8 Z+ s) J% F1 h. K) ]/ {3 U4 Y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o* Y, \6 E  X" o; f5 ~9 P, A
  N% J" p5 h5 P2 W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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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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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Y2 j0 i# a9 F) F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T( K" Z$ E' v' l, p% {5 V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p. {: \9 I5 C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W' O, {  c2 \1 h$ V
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 i! f' Z$ T6 K" |' E: k/ n, r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o5 j& w6 Y0 M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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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e3 d% w6 ~  c, S  C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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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c, T+ R- u" l3 g8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E$ h( N9 v: b4 |8 i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J  {5 ^) m" R$ R' v# @9 h2 P: B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P: m8 }" j, q! o9 M: b
...5 A' m6 s0 s! A0 l1 w4 f
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6 N/ v# G4 a3 H2 x) d  f% J& ]) Y+ R" U3 G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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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H) t5 F* L& l! d# n9 \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3 z6 |/ D# ~9 i" ^. d% |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4 d- [, q5 t! C, h  t! b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 _. g, t- R( x& [6 Q: _3 g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o& l* M0 M- k% J* u. H& j' ?1 ]2 t: J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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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6 _* j0 z2 [: Y

. N5 u' A8 f8 ]: ]6 q( n0 N& v0 C" V3 b, E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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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R3 a; E5 _- V3 L0 T; O/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z6 @/ B' {! f! A6 l1 `7 w
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l- E1 J  T. j$ S! ?# `5 k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g1 N4 I/ \- V, X) Y8 s( ^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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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u4 n$ Y  ~/ M! S6 u4 Q

. m/ E/ X1 O8 L. \) N; ?5 Z& s8 K/ i# c) y8 h- J( C( G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9 v; ?* O- q; E3 G1 \1 b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 i* p& R" h4 p4 k% p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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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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