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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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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4 J; [& }" _* h* Z★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h! {$ n; q- |) a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5 ~2 O) `1 o, g1 s$ T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 P6 y" h" f, M) a, D% l$ \% i# x @& `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 d+ \% H0 e( B5 x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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