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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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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9 z; Z  s: \2 l; W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K8 l3 I7 I( S  {4 Y6 v% I+ F4 a4 j1 F  Q: n' b- l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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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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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3 E- _. l7 X! c! A- D, O, W" A. {$ V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5 h9 E- F* W# T) s  u8 s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H0 m7 M1 L* l3 @# z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9 ^6 q3 N5 P+ \; {
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4 z% f" a& G- r  w! {+ i* B5 {& x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l4 Y$ l: o6 }  d0 T3 @) J- m! a5 k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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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9 P0 ]  f$ f% X
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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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_' @5 Z: z! a/ z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M) m" T8 n# H% H' h: ~, X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7 w; K$ D; k6 k% _3 A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2 r1 M, |3 J; M* O2 W" U) C
..., ?5 v  H0 @. ~' J
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Q9 o# K3 f& s, x( \3 t7 @: d

$ y1 l8 l0 c- m; `. M! q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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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 [! D% [2 r) T/ R6 q, J★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8 ]- B- a( P+ x% g9 k$ j: s" r! L: I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L) ]2 E! p' n7 I8 A& t1 V- Z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 u( l$ y% L8 t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 r0 E$ B8 `$ g9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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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x2 Q. V6 Z& _' p* N0 U8 q7 o! ?

# c9 @/ `+ ]/ s3 v
0 o+ i9 \, |! H# e4 N$ n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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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3 ?) e7 J+ ~& F$ B$ X1 R3 X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z* ^% n: @3 L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n7 I# Z# R7 p0 P) X* r' w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Z& f' I- z/ v( R- M* j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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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z1 p2 o. `% e; N3 x
6 u1 g  S5 Y: e5 o5 e2 \- M

2 W( Y% P6 A; {2 R9 A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8 C0 M' N1 _+ w+ @+ ?5 ^. J; m8 F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4 Q9 X; V2 h0 \" b: P/ S3 `; m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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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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