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y$ J  ]7 e! j1 A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O7 E0 O( r# r8 S8 g
8 p& o' h& A; L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d2 p6 r( A( Y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 T/ I$ ^( F  h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Q  N! B7 ?: {+ l9 W7 c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s/ G& G/ |' Z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1 q$ \6 Q8 ^% n& P5 G6 q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5 [+ i9 p3 V$ e, A$ U
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P/ Z7 M, J6 z4 g9 m* B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5 z+ m5 |- h7 A' J: J! \9 P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F" W- B: o4 K! u( A0 p2 K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4 z- i- U2 h2 |+ a/ b5 u% A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 W3 }. O: G1 a' l$ K2 ~/ Y- c .... M  k" {# ~0 |! \
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D8 o6 i5 R* c3 x5 [/ J5 s# B6 u
& S% |8 \5 U' ~; n$ I2 m+ [2 g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1 O3 Q' K, R9 D1 o" A# b/ ~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5 _6 l* n# `) P$ k8 p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M4 d% \1 H. @0 ~& X/ E0 ~+ b) Y# i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 g2 ~" c1 e( t/ [2 _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T, G) K- ^% Y9 b3 D8 L  |* m: T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4 W( L3 |& H5 A/ @

4 s& l" ?! N2 ^( a" I
( C; N' I4 v' d6 L1 w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5 t8 A) R: E0 Y& A! V2 p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e9 G( b+ |( J8 v1 b" g$ W8 G; D
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P7 `1 _* ~+ l. n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p# ]& B( z4 R$ h; m' t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T* i$ W1 w: A6 r) K+ t
/ j, ]1 u5 p: S: H3 Q8 `: [

% H8 h+ G  E; N* N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 P  K  `, G& B' _4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 R' M, F! x  X+ j9 z; G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4-11-24 08:21 , Processed in 0.165314 second(s), 3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