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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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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 D# z! @3 e5 U, S# C9 p$ ~* T; V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m6 `% L8 ?) W2 ]
* X4 V" d+ F& A+ e; G: O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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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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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 X# R5 M5 Q8 p& r. X0 b4 V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 j' H! A* i, I* N- e/ P7 W7 v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X! w4 ~3 Z/ \5 X; l/ a0 c# O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2 [: e$ Z  j' c4 e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i7 X( v, d4 D! x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j* e5 F  |/ |8 n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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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L  T/ ^! S. s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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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x$ m' b* f4 _! Z# z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5 H$ G/ f. ~6 O% T, X3 y# O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7 v0 M$ y& _# U  I# U7 S+ |( A# y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3 U) d# O4 ]1 V" L2 y/ z8 X9 C
...
# r, x+ G2 r+ b4 Z  F/ ]" f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Z! u4 D3 [; y. j, ?; j+ Q/ k
' r5 U( E2 l4 X4 H) q3 o6 m. a) \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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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0 P( }1 i7 v0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6 ~7 a3 f- |, y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9 |- J# x3 V$ b' v6 _7 t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h2 W/ U' W: ?/ `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 t& {5 I/ K; `- O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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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1 K6 N" j! q5 P, A3 s' k4 z% N
/ F$ M% s1 I9 j9 e- g% t6 e2 u4 @( k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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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q6 u8 |. R4 ~0 e, Y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 W1 r+ N$ g/ f& T) V# I) [) C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r. s$ u: k$ l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H% c* ^4 a$ y; ~1 X
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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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R+ e5 n7 K2 R' x! z

$ K# e$ H" q. p0 j- J; N- e$ o
5 }7 n4 D0 g3 r' g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5 E6 h7 t3 q: j) F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8 s# g. S, r" O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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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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