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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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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3 r+ m. P& R" Y0 ]+ p
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5 l1 g8 R4 X- k

7 g# \; k, e: _(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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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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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6 ~5 c5 Y( y0 ~3 ?" e& v) G  W: e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4 _3 R: m$ o8 f1 p% L2 Q0 Z#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9 @; C: D: ]6 S1 Y2 h8 q8 p( |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4 v3 P8 [9 W- I! q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W3 m) Q2 C# Z# ^5 M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0 f+ X4 R# F. Z$ ^- B" y* m/ F/ j$ j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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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6 p; N$ w' v1 D. }' X6 v
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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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k8 ?: V) A' ]$ ^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7 V! ^2 w  D$ _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w# Q  M5 O( Y. L- f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G. E2 C. ^6 C, `. {4 s$ W/ T5 s! g7 A# Z
...
' I" L" ^2 [, Q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J. t- I: l! \; `
1 }7 i: I9 @' \8 T0 G+ [' ~8 I- R4 {" \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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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7 J- t6 ?  }! W9 ^★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7 n% E' f. s5 c6 E% i+ u) j! A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j  c; ]8 {8 z: D& l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 D3 t( m2 v3 H- y& j,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 @& j# Y! h" g9 w3 T
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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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9 u2 g2 R& T# N! K1 @
% E7 B; S8 \' E( A* n! Z/ _
* h" q2 I' K* X2 M  B2 Z5 z% I3 ^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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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b9 r* H5 d. a* o7 h0 ]* e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X& U0 r$ [# U
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 w4 I, e4 O8 l5 o8 h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C" x, m( E) b, t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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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 b5 a; F( l$ m# V* I5 Y  d/ T6 h" S
* }/ S0 l) p* M+ Q0 L3 k
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 U% w! B* a  p; K9 V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1 I. q8 [/ u% m# q+ ?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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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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