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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色风车

急。女号骗直男的问题。关于 网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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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我要继续去骗直男~
8 j7 ?- E7 g; [4 @: G白色风车 发表于 2009-8-12 00:14

; d; w: k! y+ r1 P" n' t* y$ h2 A; q1 @& ]
汗!瞧瞧,你就是给你权力给你自由给你平等给你民主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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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个业障呀 可怜的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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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
7 s$ P1 I  L& ~3 o- Y5 M' N% ]8 Y8 H0 I3 i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6 S# t$ d& F0 g* Q3 A1 H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 D3 B% v: T5 Y- R7 p' w4 R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
7 M1 m8 H# Y. n不过还是提醒朋友注意在以下情况,严格来说,最高院有个解释,是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4 e" C% b+ i% q1 \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图片二百件以上的;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在不牟利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上述条件的2倍或者符合其中的两条,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3 W# M$ F; {; ]% a+ N  Y对于用女号骗直男激情视频到不属于传播,但截图或视频确实属于淫秽物品的,那么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传播的,也是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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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的。
( \  M( N; u! M* A. p, _没有充分证据,网监一般是不会显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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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楼主个错误3 v+ {3 h; ~0 w' e/ _; V7 _0 K  J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该罪5 d* n# r0 Q% T. ], v- }( H* z
不过向你这样个人行为,仅在局部范围,影响轻微的,基本没人有空来管你的
7 y7 a( X3 h7 Q+ G0 `对于现在机关一般是牟利的情况下处理,除非你搞大了,人家才来找你的。9 U1 R; r& u+ ]3 p" ]
...- g7 T5 H2 S1 G$ s  M
shsean 发表于 2009-8-13 18:06
+ i, g8 v& Q, ^2 b7 y

* z8 S. ]! }# T; v* o$ S, X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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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个人之间的传播在司法解释中应不属于广泛传播,所以不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4 J; [& }" _* h* Z★舞、 发表于 2009-8-13 20:29

  h! {$ n; q- |) a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 @5 ~2 O) `1 o, g1 s$ T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通过何种形式将淫秽信息进行转移。但如果是1个人向多个人(一般指2个人以上不特定人)是可以认定为具有传播行为,但如果是亲友之间的一般情况也是不认定为传播行为。' |" P6 y" h" f, M) a, D% l$ \% i# x  @& `
网络传播是一种特殊手段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对淫秽信息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轻微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高院解释中所涉及的情形)。
, d+ \% H0 e( B5 x目前情况下,追究个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案例是团伙、组织、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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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6: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3 R- v' e* c5 F2 M- n( O' K/ X6 T. q
6 Y6 q- {5 K7 |, ]: n2 B8 Q

. j" o! ]' D7 C" S6 P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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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几个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传播行为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运输行为;携带行为;展览行为;发表行为;邮寄行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D8 _+ H+ C+ J3 M3 _. L% b
楼上所说的2个人之间的私密沟通行为不会认定为传播行为,无论你是 ...
: F: W+ e7 M3 _shsean 发表于 2009-8-14 14:55
8 `& S5 J( @) {8 k
请注意我的法律用语,他是不属于广泛传播,就楼主所涉及的问题就是给直男播放淫秽视听资料,在是只是2个人间传播,并不在广泛传播行为之列。
" ^( l2 O; ~' G, h我说明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说明这样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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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舞、 0 w$ u2 m% _% `

" e! ]$ P6 g; x1 E; e  F
6 N! h2 ^- l% j" S你很有才啊。很喜欢这样的男人,呵呵。我的QQ7702681726 w+ |! k$ ^6 [0 T# r- W; W
PP猪 发表于 2009-8-29 06:36

9 b5 b. m. e( u- [0 `我会加你的,QQ我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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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警察才没空管你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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