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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遭两男子"轮奸" 因法律空白无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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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05: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N, F: p# \: ?犯罪嫌疑人“强奸”打工仔,警方以涉嫌抢劫和寻衅滋事将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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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 t# D" n! {' d! f
    河北青年报3月25日报道当警方赶到一起发生在凌晨的抢劫案的现场后,男性受害人愤怒地控诉两名男性嫌疑人不但抢走了他仅有的19元现金,还强行奸污了他。两嫌疑人最终被抓。但警方将嫌疑人报批捕时却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7 W* ]" G4 R6 n3 ^2 j* S/ ?' M
  我国法律中关于强奸罪的描述都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起男性受性侵害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引起了河北司法界的关注。
& ~8 W* \! E9 ?% u- `% m$ C   案例
; }2 x# A# Z4 J! W   两男子“强奸”一打工仔+ h2 o. @, l5 b- \7 a
  为了避免挨打,李明不得不将毛衣、裤子等全部脱光。他没有料到,两男子先后强行奸污了他。
4 I9 V3 Y3 s) {  18日凌晨,在石家庄打工的李明和老乡喝酒后独自回住处,途中坐在河北省人民医院西门外的花池边睡着。两名理发师陈聪和徐建酒后路过此处,看到了李明。; P5 W# n) Z! p0 ?7 d$ Y
  陈聪后来在警方处所做的笔录显示,当时他问李明为什么在那儿坐着,李明不愿回答,陈聪让李明换个地方坐着,双方就此发生了口角。2 o6 F( c/ U3 ]% @; I2 W2 l" K
  李明称,陈聪和徐建对他进行了两次殴打。第一次殴打过程中,陈聪要求李明把钱拿出来。李明拿出了仅有的19元现金,趁黑将手机塞到身后的草丛里。
1 N) `1 ]" L6 q: T" q) h3 v2 M  因为嫌李明拿出来的钱少,两名嫌疑人拉扯着李明往案发地点以北走了七八米左右后,再次对李明进行了殴打。这两次殴打,致使李明头部肿胀,两只眼睛几乎睁不开,耳朵、嘴唇都有渗血。& M, X' C0 b+ N7 a, X9 N* f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李明不堪回忆:一名嫌疑人突然让李明脱衣服。为了避免挨打,李明不得不将毛衣、裤子等全部脱光。他没有料到,两男子先后强行奸污了他。
) k2 a- u. h  r! X1 z  李明回忆,整个过程持续了30分钟,他被打得无还手之力,幸好一名出租车司机路过看到并报警。李明讲述的案发过程,在两嫌疑人所做的笔录中得到了印证。
: P( F8 ?6 D1 g  两名嫌疑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并无同性爱倾向。
# t6 h. }4 B* i  19日,躺在医院病床上的李明依然无法睁开肿胀的眼睛,但一直自言自语般说:“一定要处罚他们,处罚他们……他们打我……”
6 B+ h6 @2 t' I( G6 G- h& b: x- Y8 P$ X6 `   问题( t4 s$ F- F8 }. c, l& v
   无法以涉嫌强奸批捕& f0 }& Q0 j# |" V0 [" |# a
  派出所的民警就此案进行过激烈讨论,并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嫌疑人涉嫌强奸,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涉嫌强奸主体不符合规定。+ F9 R: M2 H( ?" w% t. ?! c4 s
  事发当日,新华公安分局合作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很快将两名嫌疑人抓获。民警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2 @6 p$ A/ l% s( X$ X' d
  “从头到尾受害人的身份都指明是女性,侵害人是男性。而这起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受害人是男性,同性之间的性侵害,目前法律没有涉及。从警5年,这案子是头一回碰着。”办案民警说。1 Z" G# E5 ^/ n, n4 `) U4 @
  记者当天采访时,派出所的民警就此案进行过激烈讨论,并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嫌疑人涉嫌强奸,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涉嫌强奸主体不符合规定。
+ W9 ~! X% \! Y3 v0 @! N% _; ^  做完笔录,带着嫌疑人进行完体检,派出所民警专门到新华公安分局法制科询问,到底能否以涉嫌强奸将两嫌疑人上报批捕,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2 R, h5 y  a* u/ J9 v: n5 c  23日,记者从合作路派出所获悉,对涉案的两名嫌疑人,公安机关最终以涉嫌抢劫和寻衅滋事报请新华区检察院批捕。目前,两人因涉嫌上述罪名已被检察机关批捕,正等待法院审判。
0 h+ }. A1 W5 [2 j  记者又从新华区检察院获悉,检方对此案涉及的罪名很谨慎,因为截止到目前,新华区检察院尚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检方作出上述批捕,也是因为案件不符合强奸罪的定义。据一名办案人员介绍,尽管案件中针对受害人的“强奸”事实很清楚,但是鉴于案件主体(受害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就此情节批捕两名嫌疑人。) {, K1 o% b' @

. Y0 k  {) T$ V* x( ]5 e% Q   探索5 v/ X5 w" B# W9 H1 q2 {
   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
; B! z& X" Z- P/ q# |" ~  有律师认为,此案更贴近侮辱罪。4 P! q$ S  p* J* Y
  河北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金龙律师表示,尽管从事律师职业达16年,在河北还是第一次听到此类案件。他分析后认为,检方对两名嫌疑人的起诉罪名合理,同样认为两嫌疑人不符合涉嫌强奸罪。: j& ~. F& w- j$ h* A) |1 `
  “根据现行法律罪刑法定的原则,案件构成主体缺一不可,强奸案更是以特定对象(女性)为要件的,受害人为男性,显然不符合主体要件的特点。”张金龙说。* `4 I7 V1 {, W, {1 T. J
  “不构成强奸罪,并不说明嫌疑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这种行为是很恶劣的。不要说社会道德方面,从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肉体伤害上,都是极其恶劣的。”张金龙认为,此案更贴近侮辱罪。0 C$ W, K3 q* x- P; Z% f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这显然不足以反映年仅19岁的李明身心所遭受的伤害。
9 \% W2 ]; i+ W% x: Q6 V. j: N" [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赵颖峰律师表示,现实中有人提出以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来对类似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但是上述两类罪名一般都要求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因此,如果单单是男性的性权利遭受侵害,而身体健康没有遭受明显损害的话,不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无法对男性性权利做到周全的保护。5 ^- Q5 ^7 h" Q7 W6 M! j
   呼吁
0 }& I) \8 p3 [6 }! R" T   补充《刑法》保障男性性权利& s( ]5 t; s; k- G
  司法部门在修改现行法律的时候,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类似案件应予以充分考虑,补充现有条款,保障男性的性权利。! |+ n: g2 [. B, c
  李明所受到的侵害,是犯罪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而法律制定则相对滞后。尽管从1999年至今,我国已经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直到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同性性侵害依然没有列入上述范畴。
4 G) E; m$ F0 L. `/ A3 d& R
5 {/ C6 H7 ~4 l4 M* B& i  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强调“平等保护”。他说,在以前的特殊年代,由于社会价值观不同,普遍存在“男尊女卑”,对女性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近些年,女性地位普遍提高,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这是个极大的法律空白。在理想情况下,男女应同等保护。”吴教授说,此外,还要修改与男性性权利有关的多种法律。9 n4 P& E6 Q" [0 `) R' o
  张金龙律师呼吁,司法部门在修改现行法律的时候,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类似案件应予以充分考虑,补充现有条款,保障男性的性权利。
' w* V5 q# ^4 B- H1 _2 B  赵颖峰律师认为,对刑法的调整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即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再仅限于女性;另一种方法就是考虑到男女性别的不同或者社会危害后果的不同,可以单独订立制裁侵害男性性权利的独立罪名,并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订立不同的处罚标准。
, U- g1 W4 x( T2 r; N  J- [0 h   新闻链接
  J6 M8 u3 J* \' s! p   全国首例组织男同性爱卖淫案定罪靠特批4 J+ z/ u7 J2 w" }' L9 h
  2004年2月17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全国首例组织男同性爱卖淫案。其间,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嫌疑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8 ~4 t- K- ?  P1 x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
- Z- P' o8 y' }9 j6 G2 `0 _  同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根据此条通知,应立即对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 c) z) u5 {' [5 }8 s. D( V
  嫌疑人很快再次落入法网。秦淮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u9 }6 X" W* A1 h/ w5 D   记者观察
8 z% r* b  S0 H" Q3 z  在李明的案件中,两嫌疑人对李明有抢劫行为,此案才能顺利批捕。假若没有这一情节,李明所遭受的侵犯是否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使嫌疑人可能逃脱法律制裁呢?而所有此类案件都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也不太现实,因此,完善相关法规应尽快提上日程。; f# z1 l/ L, Q; }; B' ?
  24日,记者想进一步了解受害人李明的伤情,意外得知,李明因无钱医治已经离开了医院。
. j. k' z( l3 t  记者从警方处获悉,李明家在农村,李明在医院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目前处于失业状态。19岁的男青年,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他的人生会有什么样的改变?侵犯他的嫌疑人又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发表于 2009-3-30 08: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    补充《刑法》保障男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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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21: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急需修改法律条文,现在这样的法律空白已经造成很多人受害却没办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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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21: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十分蹊跷。
$ D+ \2 c9 e% c* j/ ], f7 Y2 [2 ?+ b为什么一个男孩在喝酒之后去了“渔场”呢,那个地方分明就是GAY点。我怀疑都是同志。
4 b# A' F8 Q- B5 B8 {. |爽了,还骂街!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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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22: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故事教育性不好 , 原来男人强奸男人不算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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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会教坏小孩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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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02: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故事教育性不好 , 原来男人强奸男人不算犯法 !* n  F# R8 G9 i0 s; V( f" M

, ^9 J% U+ P/ x6 v& N' ~1 M; O+ I这可会教坏小孩子的 !; U5 d6 Y( g! v% k
howingkin 发表于 2009-3-30 22:36
4 W- D8 C% q- M" ?* H
可這是新聞,真實的案例.
" x. d1 D: Y' g; p2 ^* F我同時發了另一個貼,來自台灣的,那就定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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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2: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在这一点确实是空白 ,支持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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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2: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银河先生的提案总是引不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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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3: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银河先生的提案总是引不起重视.......9 u, d( ?7 f' `& a0 S; ~4 n: z: R
琴言 发表于 2009-3-31 12:59

9 J# a9 V( I% @9 a9 M! A8 a% ?* q( h
是李银河女士!!!!!别搞错性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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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4: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最后怎么办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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