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9-1-21 10: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arn 于 2009-1-21 10:38 编辑 " ]- l* x% V9 [' ?
# `# W9 o( I ?2 @! }8 [* e G+ G楼主是想区分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吧?!
! r4 K' o3 l& c& E8 g0 k( T6 [“板凳”同学讲得我同意。本案没有正当防卫(吆喝几句没有使罪犯造成后果),没有抢劫(不存在“采取暴力、胁迫等使被害人不取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1 p$ F3 {, i( E
“报纸”同学讲得我不同意(由于行为人光着身子,没有任何凶器,也没有说话,所以不构成入室抢劫罪。如若行为人带有凶器,那一定是入室抢劫罪了)0 V4 P7 Q5 a3 u7 U+ D! M, X8 M, N
“藤椅”同学的认定应该没有问题,但理由解释得不甚充分(是否有秘密性不是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依据。假如本案中受害人没有大声吆喝,而是迫于压力在一旁监视,那么本案一定要被定义为盗窃罪,这样的话哪还有什么秘密性?我想这种秘密性应该仅存在于行为人本身的意识之中): D& X% e: o+ V) V+ t W" ]
我将本案认定为:抢夺罪
% w1 X7 l/ X4 G6 C9 G3 I参考资料:《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张明楷
+ _3 y3 z0 w4 O @+ i/ v6 S# S引用:“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公然取得他人财物,且认识到自己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就构成抢夺罪。同样,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属于秘密窃取的,几乎均认定为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关系,似乎属于A与非A的关系:只要不成立盗窃,就必然成立抢夺。换言之,人们只是确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没有确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人们只是认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盗窃,却并没有仔细思考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夺”。例如,有人指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取得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行为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例如,被告人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体弱,家无邻居,又担心身体受害,所以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别拿走东西。张初感惊慌,当意识到刘家无邻居,刘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继续翻箱倒柜,最后拿走人民币2000余元。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刘某发觉其之前,其行为仍属盗窃性质,但是在物主已经发现其行为后,被告人公然拿走人民币2000余元,这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抢夺罪。”其实,盗窃罪与抢夺罪并非A与非A的关系,各自具有自己独立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盗窃罪的行为并不当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在上例中,张某的行为自始自终都表现为一种平和的方式,被害人刘某的发觉并没有引起张某客观行为的任何变化,既然如此,张某的客观行为性质就仍然是盗窃。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被害人发觉了行为人的行为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就自动转化为抢夺?这也是通说没有回答的问题。”
& |! X: ^! w: T: _5 Z- r" S% k0 J' T# n个人愚见,不妥之处望继续研究。 |
评分
-
1
查看全部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