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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点mb和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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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20: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科普下百度上的卖淫嫖娼:
( r& Z) T0 i; {  N, K3 G- `+ Y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 Y( `6 J2 m( M- Y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0 w& e9 ^: C7 W" c- t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5 S1 u7 \8 O* V1 G' X; n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y! G0 ?* }# R6 p6 g! y---------------------------------------------
- `; ?7 E6 [9 ~  |  H可见嫖娼虽然不犯法,但是jc也会抓,而且也有相应的处分,! e# [0 f) u# q& \
问题一:如何能不被jc抓到呢,我在网上看到除了被抓现行外,还有事后好久被jc传唤的?点mb后是如何被发现的呢?难道是手机记录吗?那我是不是办个临时手机卡不用身份证,就可以了呢?
7 z$ _- f3 ~; `1 e问题二:如何界定是否嫖娼了呢?比如,我说点mb是为了推油或者松骨呢?又没有物证
+ l7 s9 E2 c; K3 `问题三:如何点mb而不被jc发现呢?宾馆有监控的,而招到自己家有担心不太安全" F9 Q: c/ J0 g3 ^
问题四:如果被传唤了,如何不被处罚,听说花钱能摆平。。。
发表于 2014-1-26 07:15: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为了点mb…值得这么伤脑筋吗?若遂了你的愿又碰上个有病的mb…到时你可就伤身体啦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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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12: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痒痒 发表于 2014-1-26 07:15
7 T/ p! S0 V8 O4 M就为了点mb…值得这么伤脑筋吗?若遂了你的愿又碰上个有病的mb…到时你可就伤身体啦
  y3 V$ s3 A& [8 v" [
谨慎点还是好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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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9: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谨慎点还是好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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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0 22: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卖淫嫖娼只是属于违法不属于犯罪吧。最多罚款5千元。这已经是gong an敛财的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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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 10: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ay531 发表于 2014-1-30 22:10 9 i' Q5 a- l1 J; V4 O
卖淫嫖娼只是属于违法不属于犯罪吧。最多罚款5千元。这已经是gong an敛财的工具了。
6 J6 j# X4 Z2 S0 Y1 c/ `
嘿嘿 要是只图财就好啦 那我就放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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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05: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很多你没明白的事,其实是MB被抓到现场后,被审讯供出你了。
/ S4 C2 ~; i9 k9 P$ `0 Q所以吧,你嫖就是了,别留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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