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为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典当涉嫌非法经营第一案,经湖北省黄石市中院在2012年3月经过19个小时的公开审理后,并没有当庭宣判。当时公诉机关是以非法经营起诉的联谊公司和雪正公司。依据最高法院(2011)155号文件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的量刑须逐级上报最高法院。
. k$ p% p6 } i& }* Q2 ?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据记者了解,最高法院早在2012年11月就有意见认定该案被控单位联谊公司及其涉案人员,均不构成犯罪。据此,湖北省高院也向主审单位黄石法院复函。又一个半年过去,到现在黄石法院仍未宣判。
# P1 U, d5 I3 p6 i据湖北省政法战线一资深领导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当初影响非常大,审理过程也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如果判为无罪,企业就是活活被整垮的,办案人员应该追究责任。
7 d* S# P$ z2 T7 k- j" g0 M& x0 d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一个连续九年的中国500强,每年上交几千万税收的大企业为何就这样轻易遭遇了“典当劫”呢?$ u; L- S1 J9 I+ ` S; q
2013年5月21日,记者来到武汉楚天都市花园21楼前探访了联谊集团。这是由21楼和22楼打通的办公场地,楼上有多个会议室至少可以容纳一百多人开会,可以想象昔日人流如织、红火兴盛的场面。如今却被人去楼空、凄凉萧条所代替,一个曾经的行业龙头企业,为何一查就垮?是管理漏洞?资金链断裂?行业不景气?还是因为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6 v2 z& _" I4 y
小典当毁了
8 p, a4 @- ~. k. `, ]大集团
# L5 c5 H% L. j! q0 E/ Q记者在22楼的办公室里看到:湖北联谊集团主营业务是钢铁贸易,包括母公司联谊公司在内,旗下一共有十二家独立法人成员企业,2009年注册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公司是其中一家,其经营规模只占到整个联谊集团的2%。; u; X U$ _# L" }
2010年8月26日,黄石公安认为典当公司对外开展的典当借款业务,系联谊集团的母公司联谊公司的非法放贷活动,遂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联谊集团旗下的所有成员企业的账户查封、高管人员全部抓捕,账上资金全部扣划,所有办公用品、账册、合同档案等全部装车运走,导致整个集团轰然倒下。
- J+ }% `. @/ {9 D联谊集团负责法律事务的刘先生谈及此点,无不痛心感叹。任何人要进入市场,都必须依法取得资格。联谊集团为了多元化经营,其自然人股东投资注册成立了典当公司,这与母公司联谊公司有何关系?典当公司依法开展典当借款业务,与其母公司联谊公司有何关系?如果认为典当公司是假的,是联谊公司对外放贷的平台,可以查这两个公司,何以将其他十多家公司也一起捣毁?现在,最高法院认定该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可整个联谊集团在哪里?人散了、资金链断了,业务全部停了,一个连续九年的500强企业彻底垮了!) M! }! K4 t& z
办案费用
* J6 x, K, G) _ f如此巨大
9 Q3 b: G) I' i) P, R回想记者在初期报道此案之时,对集团、母公司、成员企业等等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确实存在一个厘清的问题。因此,记者这次在联谊集团见到董事长高宏震时,自然就提到执法机关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民营企业集团是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事物,对其架构、内外部法律关系需要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但高宏震对此并不认同。: E- r( I+ F" A# G8 n k+ s3 K+ S
在高宏震看来,执法人员应该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本案本应由武汉市公安机关管辖,但后来因“案件扶贫”交给了黄石公安侦办。扶贫扶贫,不就是冲着钱来的吗?一个小典当公司自然没有它所在集团的资金雄厚。因而,把正常合法的典当经营活动说成是联谊公司的非法放贷,进而指控联谊公司非法经营,将集团所有企业搞垮,这就是因典当使自己的集团遭受了一场浩劫!' I5 Z# a$ M/ _) X# ]* ]# |3 z
看来,有些现象背后的问题,还不是局外人能够一下子看明白的。
6 c9 `( p1 `& A( a% c' {6 x, S4 g不过,高宏震告诉记者这样一件事,却很值得回味。他说,在此案侦办过程中,原黄石公安专案组负责人约谈高宏震,表示这个案件可了结,但被黄石公安划走的5000万元只能部分退还,因为他们为办理这个案件已经花费了2000多万元。& z* g$ i/ o5 h0 F
高宏震称,联谊总部就在武汉市武昌区,所有被指控的72笔业务客户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武汉市内的中小企业,最远的也不会超出100公里范围,该案的调查既不需要到外省,也不需要出国门,这2000多万元的办案费用究竟花到什么地方去了?/ r- G L2 w; S& U! `8 a: @
早在去年的3月份本案的代理律师汪少鹏就告诉参加庭审的所有记者: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说到底是一个对经营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联谊公司对指控72笔业务从来都承认那是客观事实,问题仅在于这72笔业务是谁干的,是典当借款行为还是非法经营行为,即法律主体和法律适用问题。关注此事的21世纪经济报道和第一财经记者与本报记者一起到黄石法院和公安局进行采访,他们的口气一直告诉记者:本案审理已经终结,结果没有最后得出,请等等。记者就这个案件是否花去了2000多万元进行了询问。对方称:不清楚。在场所有记者在回武汉的路上一致认为如果真花去了2000多万的办案经营,那还真得查一查。
6 @* g1 K# E5 y# u+ t6 n9 z f有罪无罪
# v5 B4 p0 Q) F+ J& u, s; U4 H谁说了算
! n9 P5 ^1 k, X! V y记者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问题采访湖北省高院一刘姓法学博士,他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得认定为犯罪。但是,本案的整个办理过程,却好象是一个另类。
6 h' i" d& y8 g% g3 z: ~2012年3月26日,本案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黄石中院依据最高法院(2011)155号文件的规定,将该案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案的被控单位联谊公司及其个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案。湖北省高院依此向黄石中院作出了该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复函,并向湖北省委政法委汇报了该案情况。1 F6 s5 j' l- |. o8 p T# {
但是,黄石公安在得知这一信息后,以黄石政法委名义,找到省高院和省政法委表达不同意见。有鉴于此,省委政法委召开了有省政法、黄石市政法各家参加的专题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记者手中有一个纪要的复印件,该纪要指出:罪与非罪,判断的标准是法律。既不能因为案件是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或领导同意批示而定有罪,也不能因被告单位是著名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而定无罪。强调,黄石中院应当根据上级法院的回复精神抓紧复议判决,不能因为干警情绪或社会舆论干扰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认定。1 e- g* \, v6 \" ~2 O% D/ M
然而,即便如此,黄石公安又以黄石政法委名义,向省委政法委送上了一份紧急报告,要求将该案提交中政委协调,这一态度表明,他们拒绝接受最高法院、省高院以及省委政法委对该案的结论意见。- Z j2 v* K1 Y. F8 r
案件的评判标准是法律规定,但谁来运用法律规定作出认定?依法应当是人民法院,即国家审判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既是我国宪法规定,也由法律规定。* \- V0 W5 Z1 |" D
然而,本案的情况是,最高法院、省高院对该案都有明确的认定,可就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不是又一个全国第一例?
9 ~6 c) q* x/ K& C8 D无怪乎,记者在联谊集团采访时面对这样的疑问,竟不可能置一词。
$ } f! i- f" M有罪推定的& @+ s2 t1 d+ y
历史惯性
- }* L& R# I8 d. d" l, J“典当公司没经银监会批准,就是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就是非法经营;典当借款的利息是银行借款的几倍,就是高利贷”。联谊集团法律事务刘先生指出,这就是办案人员的思维逻辑。
9 i' T" w- a8 t5 N4 v) B, g+ G" v2 g谁都知道,典当公司由国家商务部审批,而不归银监会主管。本案的典当公司开展的典当业务是合法的经营活动。但是,既然人已经抓了,公司已经毁了,不是被抓者有罪,难道说抓人者胡来吗?+ q$ W7 j% f/ l" I
人们不会相信这是事实,而是相信被抓者多少有些问题,这就是社会中存在的有罪推断的思维惯性。而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案中只有把典当公司的经营活动安置在联谊公司这个钢铁贸易公司头上,联谊公司没有任何开展金融活动的资质,自然就成了非法经营。$ b! F, T, g% Q( O) ?7 w
其实,本案从开始时起,联谊公司就是被推定为真真正正的犯罪。否则,公安机关就不会调集几百名警察,采取突袭的手法,抓人封账,一下子把企业搞死。
# P4 I5 P. |3 x) s/ N/ S- ~4 }" V正是在执法机关长期存在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下,联谊集团所开拓的典当经营业务,才变成了整个集团的浩劫!
' t% Q& I8 U B, x此案如何了结
& D! y& p' F( ?% j2 U0 h* d尽管最高法院对本案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从原则上讲,先前强加给联谊公司的不实之词都要推倒。但是,本案在案发之初所扣划的5000万元现在去向不明,办理此案的人员都已升迁,联谊集团因此案已濒临倒闭,等等问题都摆在那里。
3 P% s: K8 N7 k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一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告诉记者,也许正是因为本案宣判后有很大的“后遗症”,所以,上级法院虽然对该案都有明确意见,但黄石中院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至今还迟迟未作公开宣判。
% g8 T; q2 r% F" X1 K, R p. o按照《刑诉法》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之日起,最迟必须在三个月内对案件作出公开宣判,本案从开庭到今已经一年多过去了,却仍然未结,原因何在?令人不解。+ Q8 X: U w. V n
湖北民营企业促进会负责人告诉记者:黄石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一个好端端的民营企业面对法律是非是那样的弱势,面对各个执法部门是那样的无助,面对政府是那样的无奈。. A: x# }- N5 s% c6 n
民企现在面对的招工难、融资难本身就足以压死他们,如果法律部门再倾斜一点点,或者时间再拖长一点点,就足以搞死一批企业了,不管你是多强的民企,不管你经营了多少年,也不管你对国家的贡献多大。这也许正是民企之痛吧!
9 E( ]5 M7 Q' ?0 j4 R& q# S金对于企业来讲,是血液、是氧气。没有资金,就是“缺血少氧”,企业难以发展壮大。在现有金融体制下,民企时常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融资难、贷款难,“血氧”不足。
& o1 \2 }$ m& }据了解,包括为办理湖北联谊公司、雪正公司非法经营案在内的所谓经济犯罪大案,黄石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设立专门账户,专门划扣侦办对象资金,仅联谊公司、雪正公司非法经营案,扣划现金2亿多元,冻结2.2亿元。0 N: B) {$ v5 z/ C; Y0 x
现在,三年过去了,联谊集团及雪正公司等共十五家企业“血”被抽干,“氧”被封死,民企之困,早已演变成了人为灾难!
! m% j) K. f$ F; R( V民企是实现中国梦的内生动力主体+ s& P4 H- E, E* y
党的十八大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特别是国务院加快了简政放权速度,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激活经济主体的主动性、创造性,打造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升级版。
% E7 q) F9 V% k. r8 @; v其实,早在此之前,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力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文化,树立“企业家老大”、“英雄不论出处”的理念,营造“懂商、亲商、护商、安商、暖商、敬商、悦商”的发展环境,通过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劳动,来发展湖北,富裕湖北,实现湖北的中部崛起。
& ^# ~: Y; D8 D6 H( X, _所有这些举措的同步和高度契合,表明党、政府早已将民企的不断发展壮大视作托起中国梦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实践也一再证明,哪里的民企越发达越繁荣,哪里的经济就越发展,就越接近中国梦。
2 n6 G! J5 \4 z5 o S正因如此,湖北省委、省政府在近几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努力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安全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省委政法委鄂政法(2012)2号文件,以及鄂政法(2013)7号文件,一再强调,对涉案企业“要按照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稳定的要求”,坚持建设性执法,做到经济、社会、法律效果相统一。“禁办为了捞钱搞垮企业的案件”。9 J$ \5 Y4 k9 ^* Y: Z* O, n
可是,在联谊公司、雪正公司非法经营案中,我们却鲜见一些执法机关将上述政策精神贯穿于执法活动之中。
8 [- n2 t8 T" U2 E5 U; h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并重
" t8 p3 g {# m- P- L( [) ^- E2012年初,在湖北省两会期间,针对联谊公司、雪正公司非法经营案,曾经的湖北省首富、九州通公司董事长刘宝林就提出,该案与全国闻名的“国美”案相比,黄光裕违法被处罚,但国美却仍正常经营。 m0 Q+ c. O3 D4 r- M7 Y7 E
而联谊公司、雪正公司涉案之初,就彻底垮了,我们的执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是不是有反思的必要?
+ P3 Q* w7 x, z' Y$ ^# I H正因为如此,湖北省委省政府对涉案企业提出了“容错、扶幼、不赦罪”的荆楚标准,这就是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并重”的具体化。但黄石执法机关在办理联谊公司、雪正公司非法经营案中,是如何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并重的呢?; k1 Y9 b' j" @/ B: Z L
一是采取突然的手法,将整个联谊集团和雪正公司等企业账全部查封,高管人员全部抓捕,一下子将企业整瘫痪。8 Q. x; r" d! _, i( k, K
二是查封账目时,将联谊集团和民生典当公司账上的1.25亿元流动资金,强行划走,打入专案组自设账户。
* v }# c& j+ Z6 i4 s三是利用查账了解到的财务信息,以若有不从便冻结账户相威协,强令民生典当公司当金到期的多家客户,将1.5亿元资金打入专案组账户。
% x. l% C3 Z4 v) n) Z四是冻结相关公司账上资金1.4亿元。" H5 R. ]) Q0 [ i8 p7 N
五是联谊集团和雪正公司等企业为了启动恢复经营,与客户沟通,客户同意还款,但黄石公安得到消息后,立即约谈准备还款的客户,勒令其还款必须打入专案组的账户,导致这些客户以公安机关未解除还款禁令为由而不积极还款。4 R" Q- w$ V, `; _
同时,黄石公安还向相关法院发出公函,迫使相关法院以刑案未结为由,中止了联谊集团的追债诉讼,导致联谊公司、雪正公司近一亿多元的债权不能及时收回。
- d" \' N8 S' P1 i; B2 N特别是在联谊集团积极筹划恢复经营的2012年10月,黄石公安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再次将高管人员转捕;同时,黄石公安在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将原四名业务经理排除在被告人范围之外,但黄石公安却违背法律规定,再次将这四名业务经理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勒令他们不能到公司上班,否则严惩,致使公司事务无人办理,所有经营活动瘫痪。* P t) Y+ ? J) G
让人不能理解的是,黄石执法机关为何如此害怕涉案企业能够存活并发展?办案就是把企业搞死吗?
L: z1 Q' W7 A% i' r( e强行划扣的资金到哪里去了! a+ N- F1 \) z& t1 V$ K7 N
为了弄清被划扣的资金性质,记者特意采访了立丰律师事务所吴律师,吴律师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冻结资金,是为了侦办案件的需要,一是可以作为证据,比如犯罪所得,二是如赃款不及时冻结,犯罪人就可能转移,使国家蒙受损失。
. w% e5 f3 K, p2 H0 z一般而言,只需冻结即可,因为冻结就能够达到预防被转移的目的,因此,最高法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侦查机关可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相对人的资金。) j+ M4 j! m2 @% w) T
记者向吴律师咨询,联谊公司、雪正公司因非法经营案被扣划资金2亿、冻结2.2个亿,可现在案件已经公开开庭审理了,但从所有公开材料中却无法查知这些资金的下落,这又是为什么呢?: d+ ` K; B( ~+ ]3 L+ i
吴律师告诉记者,从这个案件具体情况来看,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所扣划和冻结的资金,只能作为证据留在控方手中才是合法的。但作为一种犯罪证据,必须随案移送,而且还应当在庭审中经双方质证。6 j' ]4 m2 d3 v$ ?3 m, |! p) E3 x
可是,现在不论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对这些只能作为证据的资金却只字不提,象根本就不曾发生过一样,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未随案卷材料移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又是为什么呢?
5 T) U, I8 L% O0 g- O记者随即走访了黄石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得到的回答是不清楚。( }+ O. n; n& v+ m6 |. `
那么,这笔巨额资金在哪里?) ~7 b& ?8 `& Y# r" R. z
这一切只有等待本案了结后才能水落石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