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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爱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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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5: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性婚姻的爱与善——1 n2 U  Z, p" `5 ?  X' u& K
我是建议同性争取平等权利以“反歧视”作为先行的,先建立涉及性倾向的反歧视法,后同性婚姻立法。但是同性婚姻和反歧视是一体的,互相联系的。就算是我这样对同性婚姻不激进的同志,也要把同性婚姻成立的理由和反驳保守观点的理由表达清楚。
7 ?" O, u) Q2 Z* I1 f# q  ^9 l% `是什么让如今两个人走到一起,无论同性还是异性——是“爱”。要怎么才能永远相爱着相守一生,是“善”——两人要善待彼此,并使这爱获得众人的善待。于是“婚姻”就成立了,并成为了一种“法”。
2 G3 T. ?) B5 R+ R4 G爱本身不仅仅可以是感性的,更可以是理性的。当“爱”经“善”成为一种“法”,“爱”理性的一面就完全显露了出来。这时的“爱”不仅仅有“精神恋爱”的理性,更透出一种责任。
, U* R  x3 T. m4 b" s我们谈的是实质的婚姻,实质的法,不仅仅限于一张结婚证和一纸条文。如果没有这个实质的存在做基础,我们是不屑于那一张张带字的纸的。
5 H. M7 [8 g) W7 f实质的同性婚姻,实质的对这种婚姻的需求是合理的客观存在,在爱和善的基础上。保护性法律的条文应该适应这个客观存在。而不是反过来,人们因为某某法律而结成婚姻。而现实中的同志就存在很多这种被迫和异性结婚的反例。
- \" _0 ?" [' j6 \! L0 Z同性婚姻,有人说是以“自由”的名义。而我要说是以“爱”和“善”的实质。5 x* {0 W  f( q' U+ o7 Z2 z! I
同性婚姻的事实,无论有没有那张纸,无论你是否承认,它都存在。只是想不想规范它的问题。没有法律条文的时候,人们会用其其他的方法实现这个事实,不必担心人们的智慧和勇气。
4 T; U2 \* w) G3 o" |+ _' f目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批准同性婚姻合法化,或同性伴侣民事结合。它们是:荷兰、丹麦、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德国、法国、英国、挪威、冰岛、瑞典、格陵兰、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美国的夏威夷州、马萨诸诸塞州、佛蒙特州、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内华达州、罗得岛、华盛顿州等国家或地区。但是作为中国,一个日渐强生的国家,为什么就好不能接受这样的一个群体?) ~2 K6 \. g! |
因此我们强烈的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希望在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同时能够有一部反性取向歧视法。% l" H) b+ N# F4 G2 z: |
发表于 2011-3-17 18: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靠自己争取吧,谁会无故的给你权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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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21: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我这辈子能见证中国允许同性婚姻,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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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21: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性婚姻是通过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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