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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初二男生强暴12岁男孩 被以抢劫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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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9: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孩被强暴法律很无奈 多数无法治罪或赔偿了事
3 K3 _) T0 c1 R' v7 ^  12岁的小学生小勇(化名)独自路过小巷时,被初二男生小木(化名)劫财30元。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这名初二男生竟将小学生给强暴了。日前,厦门某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而且缓刑5年。
) s5 f5 h" ]4 R+ Z1 d: k( m  据了解,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洞、盲点,因此,法官也很难以强奸罪惩罚此类罪犯。对此,有网友担心:“如果罪犯强奸了受害人,但没有抢劫,那怎么办?难道任他逍遥法外?”
4 S! Z4 l# s  a1 M, H/ b3 u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虽然不多,但件件令人咋舌,而且大多数处理结果是“无法治罪,赔钱了事,甚至没有赔偿”。1 Z7 v* H. N" r/ F* Y, L" d
  事件 初中生强暴小学生
0 i% i+ t' W  h0 t  去年3月26日下午,湖里某中学初二男生小木伙同一网友“猫哥”外出上网,之后发现身上没钱坐车回家了。咋办呢?两人 “一拍即合”,就来到塘边社旁的一条小巷,刚好放学回家的小学生小勇经过这里,两人将小勇拦下,准备搜身劫财,但遭到反抗,随后他们打了小勇几巴掌,然后搜身,发现小勇身上没钱。两人并未就此罢休,而是押着小勇,让小勇把他俩带到小勇的暂住处,刚好,小勇家人没在,于是,他们二人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房间里的抽屉撬开,搜得现金30元。
, N% H# g' l) U! Y# N. C  小勇原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令人发指的一幕发生了:拿到钱后,小木竟然又让小勇趴在床铺上,将小勇强暴了。但因不够润滑,这时,小木竟然跑去厨房找来炒菜用的食用油,倒出几滴涂在生殖器上“润滑”,然后继续猥亵小勇。) @2 A6 x* ^& g6 q
  事发当时,“猫哥”就在旁边翻箱倒柜地找钱。几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小木抓获。
* l# _, U" u& L( m  M! M  经协议,小木家人赔偿给小勇2万元,对方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判决。据了解,此前,小木父母管教儿子较为严格,但后来,小木背着父母常去黑网吧,并对网吧电脑里的淫秽录像 “上瘾”。说白了,小木“性侵”小勇,纯属模仿淫秽录像里一情节。! U8 E' ]  l# D$ a
  念及小木作案时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好,因此一审法院判了缓刑。% o4 E5 h9 Z6 H2 u
  漏洞 “鸡奸”不算刑案?
9 p  M$ C1 x, f  ~  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洞、盲点。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此类案件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
+ y# |' u# @) T6 n) k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就意味着,男性受害者一旦受到侵害,也无法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只能得到一些民事赔偿。# P6 J! p0 l- k
  林敏辉说,对于“鸡奸”的行为,不能以强奸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刑事上的处罚,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这样的结果使这种行为的罪过与社会危害性、与责罚不成正比,无法达到制裁和震慑这种行为的目的,也无法有效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他建议,尽快修改“强奸罪”,取消对该罪名被害人性别的限制,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
3 A; x; v. p. B, X  相比之下,国外对男性性权利的立法保护就比较健全,如德国规定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日本、瑞士的法律更是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包括对男性公民的“鸡奸”等侵害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 l2 H) i# m1 u$ K# f& `  专家担心,随着社会越来越包容,同性爱者会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如果对于“性”的犯罪不能有清晰的界定,那么还有什么能限制住如此庞大群体试图强暴的“性”冲动呢?而且,此类强奸和《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中的强奸一样会传播性病、艾滋病,乃至乙肝等疾病,而男同性爱者更容易感染此类疾病。
( C9 b$ I4 x3 t; b# n. q  网友质疑( S. W- f5 f3 X# Z4 \" e& j* X
  如果受害人被强奸后没有受轻伤,怎么办?基于现在这样的法律逻辑,如果有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又不想被法律惩处,最安全的办法是去强奸男人。当这些人发泄了自己的兽欲又没有让对方受伤的时候,他们就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市民观点
3 ^! N3 T9 Y: ~; `5 u2 n  强奸男人也是强奸,不能因为被害对象是男孩或男人而不追究实施强奸者的违法行为,否则会有更多伤害公民的行为发生。在强奸罪里面,不能将男人从受害人里面排除。
0 F! j9 d/ Y4 {3 u  既然男女平等,那就应该给男性以同样的性保护权利,按照目前国际性学研究的权威观点,2%—4%的男性有同性性倾向,存在这个事实,就要承认他们的存在,给予他们应有的权利,男性也需要“性保护”。" M& i5 r$ ?! o" O2 V# B7 R0 K- @
  专家说法
* i# p' c; U- [) ?: M- z2 W  《刑法》不改案件不断6 F! o* ]! h# e6 J/ G5 N& g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不改,案件不断。因此,我认为应增加 “侮辱儿童”等刑罚。; o! d) q1 V# X: ?(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倘若行为人猥亵的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那么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强制侮辱的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就会发生定性上的困难,无法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既不可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处理,也不能按照猥亵儿童罪来处理。
* t% @& X/ f" X! Y: P; m  所以,如果行为人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意图而在非公然状态下强制侮辱幼女或男童,那么处理就会非常困难。应当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因此,只要在立法中增加“侮辱儿童”的规定,上述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 b" ]# a( |# @8 P  男子也完全可能成为被猥亵、侮辱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再排除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制猥亵、侮辱的权利的保护,就不妥当。因此,应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妇女”修改为“他人”,相应将罪名确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这样,通过对立法作微小的修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实践的需求,将长期以来游离于刑法之外的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制猥亵、侮辱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 ^. c+ L9 @* T' K# P  保护男孩迫在眉睫( k8 y- r6 v+ {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巨东红:目前我们对强奸罪的认定,过分强调性别的区别,保护的群体就是女性。其实男性的性安全也应该受到保护,尤其是未成年男性的性安全。# Y( m  J  k  h' V/ R1 s  Q
  例如,强奸男性幼童的事,这几年在一些城市、乡村都有发生,甚至有一小部分人,就是有这样的癖好。有些人就是明目张胆地在钻法律的空子,因为他们的违法成本比较低。那些被强奸的男童,他们身心受到的伤害,不会比女性少,但正是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很多受害者都是忍气吞声,或是得到一点经济赔偿,就息事宁人。! ^1 W3 _+ t- W8 }8 B
  这几年,学界也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但国家立法还没有引起重视,我们没有办法依法去处罚这些行为不当者,只能去找一些边缘的、可以套得上的罪名,这实际上也就是纵容了对男性的强奸。
, Z1 ?( N; C. t% t9 ?  ■链接8 J# z) c+ D; w% x$ P' ~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男性强奸男性的案件:
( s2 g4 }5 T! {) w0 B8 C+ J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郑州,16岁少年希望成为艺人,却被自称 “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男孩父母哭诉无门。1 U3 I% ^+ _) e! R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 O9 |2 u8 v! T5 b# b7 S4 e
  3.2009年8年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劫持12岁男孩并将其强奸,同时还强迫男孩拍裸照。* j+ L  v* z* }  B7 h$ [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外来打工小伙被男子灌醉后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劫后逃走。4 H4 N. ?5 U. k2 w0 Z* s" Q9 m9 J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深圳,酒后男保安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后私下解决。
  d& N  `, w: @# }  6.2010年5月9日深夜,42岁男保安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发表于 2011-1-13 11: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 e# F* v% V' C    很想知道这个劫财又劫人的长什么样子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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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2: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受害者很可能会留下心理阴影,长大后边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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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是我国教育太缺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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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说法那一段还是种回避的态度什么叫“侮辱儿童”难道成人的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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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0: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12岁的,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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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2: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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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1: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菜油也可以当KY用呀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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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什么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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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7: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罪名称本身就不对,不只女性的性自主权和性羞耻感需要保护,男性的也同样需要保护。' k1 D8 K) v4 b
男性对男性、男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都有可能有性侵犯行为,现在的罪名太狭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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