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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是否应该废除《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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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00: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
* I) Q5 G' B1 e) F0 p: C: E, ^  ?9 X, g1 i' j
南京法院最近就判处了这样的一个案例,几名被告人均以此罪名定罪。且为同志。
$ g" v& j! ]. x. R9 K  }) H, b& h, h: ~ 著名的学者李银河曾经上述全国人大,建议废除此罪名,然,由于寡不敌众,只能搁浅!- W0 @: j9 d. L2 I. M( E% k9 R
我们今天只所以谈论这个话题,就是想知道大家的想法。请各位表达下。。。。
发表于 2010-11-20 18: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要废除了吧,毕竟,我们生长在这个思想还没有完全解放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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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2: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能废除,还是有个约束的好,这玩意不能太乱了,任何事都得有个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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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10: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应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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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01: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hey .真是搞不懂你们是怎么想的。我认为就应该废除,什么叫聚众淫乱罪啊,我爱跟谁做爱跟谁做爱,跟几个人做爱跟几个人做爱,你政府管得着吗? 我们都是自愿的,没有伤害任何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相反我们为国家,为社会做出的贡献没人看到。刑法这一条早就该废除了。这是人权问题。还有同志婚姻问题。李银河教授年年提议案,可是就是没有人重视,再加上我们中国的同志个个的低调至极没有多少人肯站出来说话的,哎,悲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17nt0.html这是李教授的博客,大家可以去看看,能转帖的转帖,能顶的顶,把这个链接发给更多的qq群,更多的好友,让更多的人看到。马上就2会了。估计今年又没戏了。不过李教授她一个外人都不肯放弃,我们自己更要努力。力挺李银河教授。这里也要跟她说一声,您辛苦了,这些年您为了我们同志权益所作出的努力我们看到了,感谢您,您就是我们心中的英雄。倘若日后真的同志婚姻法成立了,您的功劳将永远刻在每一位同志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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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07: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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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21:40: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y8224293 发表于 2011-2-23 01:33
- }. W6 |. _6 [' {hey .真是搞不懂你们是怎么想的。我认为就应该废除,什么叫聚众淫乱罪啊,我爱跟谁做爱跟谁做爱,跟几个人做 ...

; }1 \# _2 ^" j…………………还是有个道德底线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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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22: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没个约束那真就跟动物没什么区别了。正常夫妻也不允许乱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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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23: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早该废,原本就是流氓嘴里的,试问三个人在家做爱怎么就是聚众淫乱了,如何取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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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2: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也不要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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