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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歧视70万艾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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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18: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李伟(化名)认为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歧视了艾滋病人,他因此把该公司告上法庭,此案7月底将开庭。8 }) r, `0 D- B3 J" s& x) {; p3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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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在今年3月买了该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卡。买后才发现,卡上写有“要用放大镜才能看得清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不予理赔。艾滋病患者李伟认为“白买了这份保险”,他想退保,但业务员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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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认为这是有歧视含义的不平等条款,遂找到了律师汤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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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d# Y  s3 T7 h汤容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乙类传染病。但意外伤害险条款中,并没有单列出比艾滋病传染性更强的任何一种甲类传染病,所以该条款涉嫌构成歧视。5 v3 ~0 C+ E- y# e) Q4 O. z, b

2 i% x' F9 v0 {- k3 D/ J* M) g: b" y在多次向该保险公司与保监会交涉未果后,李伟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的条款无效等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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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7 W0 o' E2 K; I6 j! x- g/ x* X但南方周末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并非只有该保险公司作了这样的规定,记者查询了24家保险公司,其意外伤害险均将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即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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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 y! N# K4 V0 }据《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保险行业的这一条款是否都构成了对70万艾滋病人的歧视?受访的法律学者、保险学者和保险公司,对此却各有看法。$ I: b1 e" G7 y( ]) s* _&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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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
# v! ]$ v- p9 z! h保险不能抛弃艾滋病人(爱知行动负责人、著名的艾滋病志愿人士万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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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E- k& m+ C3 f/ c这个条款传递出不友好的信息:艾滋病患者可抛弃。按照美国的法律,即使已经知道投保人患艾滋病,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包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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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除了艾滋病疾病本身,跟所有人会遇到一样的问题。若与艾滋病本身无关系,不应因投保人患艾滋病,保险公司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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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y) w' k  y2 d* _9 C& v' w保险公司是经营机构,风险如何评估,虽然是它自己的事,但现在单方面由保险公司随意地订立条款,将艾滋病人推出去,对艾滋病患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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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0 o3 w2 d1 n/ `  t这个条款完全可以去掉(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向运华)) U- h( }2 R, d& r% P& {; a

5 @, J/ Y# \  X/ `4 w/ T对意外伤害风险的防范,还需要科学保险这种方式,可是把艾滋病排除在外,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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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O! B# v* C5 l" K( W0 Z这个条款完全可以去掉。当初制定条例时,我国对艾滋病还谈虎色变。但这几年,大家的容忍度都在提高。医疗保险现在也慢慢放开,把医疗保险纳入到这个范围当中,艾滋病人看病,医疗费都可以给他解决。大家的看法是在慢慢改变,对平等、人权重视程度也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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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取消这条会不会导致放松警惕,增加染病机会,我觉得不太可能。因为这个条款只管你受到意外伤害的赔付。就算这条去掉了,也不可能说你有这个病,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另外的治疗费用。% ?" w1 x) b1 B* U

& |9 \/ g3 n. N: I( }& Z中立方2 h2 M. P+ r, E% P4 j
免责条款要明确口头告知才有效(人大法学院教授史际春)
& X: O8 U# w. b  w7 I6 @关键就是看保险公司在卖保险的时候有没有明确说明这个条款,如果没有明确说明,那就不能免责,保险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个(李伟诉某保险公司案例)就属于没有告知,所以这一案例中,该公司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 n: o8 t: R3 v1 ?$ ]5 ?5 r6 ^但如果他明确告知了,解释了这一条,而投保人隐瞒艾滋病病情,这种情况下,免责条款就有效,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 Q+ E4 d4 ~: C' m- M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民事关系平等、自愿。他可以不卖给艾滋病人保险,而且条款都是经过保监会审批的,是报备制。报备后,如果监管部门不吭声,就意味着同意了,合法了。: {; w- f) Y  S5 d1 d
人身保险对人的健康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你65岁还有心脏病,我甚至可以不给你保。艾滋病人可能随时倒下,正常人就不会,风险太高。所以按照现在的规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一般不给艾滋病人。
+ K6 l6 X; O( r) B5 r给艾滋病人投保,风险是可控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公司高级经理人)
  [% Z& j9 u1 S8 y1 S7 @目前我国艾滋病毒感染者呈现上升趋势,但总体比例比较低。在精算时,我们内部提议可否考虑分区域设计产品;身故理赔金不宜太高。由于艾滋病毒感染者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故投保率会很低,因此产品风险不高。, D+ D9 v- ^( y0 A) }4 b6 k  v( o
故从经营角度考虑,若设计出涵盖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意外保险,可更多地体现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态度,在风险上也是可控的。
- p* o" L+ Q" X反对方5 \' B/ M: K; P( V! n! ^
对艾滋病人的条款是行业惯例(一不愿具名的保险专家)
  l) t9 U4 x+ m  _在保险条款中把艾滋病作为责任免除是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9 M; V6 Q- }9 z$ J
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将理赔风险控制在能承受的范围内。艾滋病是关系到患者隐私的不可治愈的疾病,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统计艾滋病患者数据和死亡数据难度很大。而没有这些客观数据做基础,保险公司无法制订符合社会需求的保险费率。因此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各类保障是整个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事情。$ J( \: o6 g7 r1 Y* y. z
要考虑艾滋病人的道德风险(南开大学一不愿具名的保险学者)1 z3 l7 H$ l: \, [1 O2 u4 v
艾滋病人本身是有问题的,他会引发一些道德风险。你们不能光从弱势群体歧视上考虑,他可能是艾滋病晚期的,没啥希望了,他可能会投保意外伤害险,这对保险业风险不公平。所以保险公司要考虑到这种可怕的道德风险企图。
- U( M" H, X+ |( T艾滋病投保的话,保险公司亏死了(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经理人)
5 l+ i3 g3 e# _6 r& j我认为这个条款是合理、合法的。艾滋病可以投保的话,保险公司不是亏死了!?
0 ?# B% g' s5 a9 |3 i我们公司曾经推出一个特殊产品,艾滋病造成病故,不管是人为的,还是输血导致,都可以赔。除了我们公司以外,其他任何公司都不愿这样做。但现在,我们公司也不接受了,因为风险太大。
发表于 2010-3-6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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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20: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就是买的时候热情
0 L# U; ]& f9 ]$ O理赔的时候给你填麻烦 7 ]3 e  m7 `9 }+ e! D) z  F
反正就是不赔~9 {9 ]3 B2 {+ x& a2 d* {
就是赔~ 也是这样那样的 问题 烦死人了不说 还赔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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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23: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得了艾滋和不给保险有什么联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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