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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歧视70万艾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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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18: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李伟(化名)认为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歧视了艾滋病人,他因此把该公司告上法庭,此案7月底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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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在今年3月买了该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卡。买后才发现,卡上写有“要用放大镜才能看得清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不予理赔。艾滋病患者李伟认为“白买了这份保险”,他想退保,但业务员不同意。: z- q& D+ m, e" ?- ?' c

1 U( f2 _* _- ^) C$ V: G" u  M李伟认为这是有歧视含义的不平等条款,遂找到了律师汤容。2 I  P* m3 y- }3 O+ E

( r$ q' H, a1 i$ c, K: p& c汤容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乙类传染病。但意外伤害险条款中,并没有单列出比艾滋病传染性更强的任何一种甲类传染病,所以该条款涉嫌构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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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向该保险公司与保监会交涉未果后,李伟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的条款无效等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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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南方周末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并非只有该保险公司作了这样的规定,记者查询了24家保险公司,其意外伤害险均将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即不予理赔)。! T9 x' i* q1 k0 O& w- u)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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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保险行业的这一条款是否都构成了对70万艾滋病人的歧视?受访的法律学者、保险学者和保险公司,对此却各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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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5 S1 S" e' @3 e
保险不能抛弃艾滋病人(爱知行动负责人、著名的艾滋病志愿人士万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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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款传递出不友好的信息:艾滋病患者可抛弃。按照美国的法律,即使已经知道投保人患艾滋病,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包括医疗保险。7 H3 m! J. b, w/ U2 p* m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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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除了艾滋病疾病本身,跟所有人会遇到一样的问题。若与艾滋病本身无关系,不应因投保人患艾滋病,保险公司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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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经营机构,风险如何评估,虽然是它自己的事,但现在单方面由保险公司随意地订立条款,将艾滋病人推出去,对艾滋病患者不公平。$ e. y, b- P* Z$ w3 T$ Z-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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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款完全可以去掉(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向运华)" j, w! s( f3 D& W5 m3 E- c. T6 J' Z

5 D5 a- `1 u& N$ {对意外伤害风险的防范,还需要科学保险这种方式,可是把艾滋病排除在外,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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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T* q6 @  a7 A/ s9 c这个条款完全可以去掉。当初制定条例时,我国对艾滋病还谈虎色变。但这几年,大家的容忍度都在提高。医疗保险现在也慢慢放开,把医疗保险纳入到这个范围当中,艾滋病人看病,医疗费都可以给他解决。大家的看法是在慢慢改变,对平等、人权重视程度也在提高。: N& U# L3 i: D$ R+ w; a$ y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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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取消这条会不会导致放松警惕,增加染病机会,我觉得不太可能。因为这个条款只管你受到意外伤害的赔付。就算这条去掉了,也不可能说你有这个病,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另外的治疗费用。. D7 [* V( H( M8 C# b7 W

1 I5 U; a3 s) [: ~: U5 r6 ~中立方  o( v! h$ J* ~2 d
免责条款要明确口头告知才有效(人大法学院教授史际春)
! @0 T  R: J* I) O$ N/ P' G7 Q: _关键就是看保险公司在卖保险的时候有没有明确说明这个条款,如果没有明确说明,那就不能免责,保险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个(李伟诉某保险公司案例)就属于没有告知,所以这一案例中,该公司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 }7 D  J, p2 f* [4 q  g. h但如果他明确告知了,解释了这一条,而投保人隐瞒艾滋病病情,这种情况下,免责条款就有效,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C0 q/ F7 A3 f; T; b  _5 M
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民事关系平等、自愿。他可以不卖给艾滋病人保险,而且条款都是经过保监会审批的,是报备制。报备后,如果监管部门不吭声,就意味着同意了,合法了。$ x+ d  P. V- X4 k' R, J9 q
人身保险对人的健康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你65岁还有心脏病,我甚至可以不给你保。艾滋病人可能随时倒下,正常人就不会,风险太高。所以按照现在的规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一般不给艾滋病人。; r! }2 n% ?: F/ [$ K/ V
给艾滋病人投保,风险是可控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公司高级经理人)0 F/ i8 E& @- J# W* O0 C* J
目前我国艾滋病毒感染者呈现上升趋势,但总体比例比较低。在精算时,我们内部提议可否考虑分区域设计产品;身故理赔金不宜太高。由于艾滋病毒感染者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故投保率会很低,因此产品风险不高。& E1 n. ^/ B) `. q, E6 N- m, l
故从经营角度考虑,若设计出涵盖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意外保险,可更多地体现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态度,在风险上也是可控的。4 `5 F5 V1 [4 `/ W; H
反对方
2 c6 r, z* [  r( n对艾滋病人的条款是行业惯例(一不愿具名的保险专家)  {# \1 e; n! w4 e2 M8 Q; U
在保险条款中把艾滋病作为责任免除是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
. x' `+ {1 v6 Y8 L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将理赔风险控制在能承受的范围内。艾滋病是关系到患者隐私的不可治愈的疾病,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统计艾滋病患者数据和死亡数据难度很大。而没有这些客观数据做基础,保险公司无法制订符合社会需求的保险费率。因此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各类保障是整个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事情。
; q7 H: \. G6 E& M2 W# ~  \1 R: T要考虑艾滋病人的道德风险(南开大学一不愿具名的保险学者)
2 k- U& m, ^; c) L艾滋病人本身是有问题的,他会引发一些道德风险。你们不能光从弱势群体歧视上考虑,他可能是艾滋病晚期的,没啥希望了,他可能会投保意外伤害险,这对保险业风险不公平。所以保险公司要考虑到这种可怕的道德风险企图。! ]% e+ `2 s# P
艾滋病投保的话,保险公司亏死了(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经理人)
# X. c, x% C# H我认为这个条款是合理、合法的。艾滋病可以投保的话,保险公司不是亏死了!?  U, I# o& r$ J4 x$ b2 t+ n
我们公司曾经推出一个特殊产品,艾滋病造成病故,不管是人为的,还是输血导致,都可以赔。除了我们公司以外,其他任何公司都不愿这样做。但现在,我们公司也不接受了,因为风险太大。
发表于 2010-3-6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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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20: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就是买的时候热情
$ Q: i- i6 m/ C4 S理赔的时候给你填麻烦 2 z9 {) {& W' v8 u- v& L$ N2 N0 R
反正就是不赔~
( {, \! p0 w* I; w2 _+ o" V就是赔~ 也是这样那样的 问题 烦死人了不说 还赔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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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23: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得了艾滋和不给保险有什么联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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