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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的进来给个答复,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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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0: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一个朋友有自己刻录的G片60余张,【他是自己刻的看的,没有刻碟买碟的行为】,在聊天室里聊天有一个人大喊说要买碟片,我这个朋友就和他搭话说自己有,不过是自看的,不卖,要看了可以送给他几张,对方却说自己要全部买,一张6元,我这个朋友就把碟给他送过去了,在到达约好的地点时,被派出所的人抓获了,【这显然是派出所在网上的钓鱼执法】,我朋友进去以后,派出所的人说是要罚款4万,还说刑拘什么的。
2 i  s: l3 J: r3 c: |+ b5 o7 a懂法律的朋友们能不能说下我这位朋友在这件事中要承担什么责任及处罚?要处罚,罚款的额度是多少?要刑拘吗?谢谢了!
发表于 2010-1-27 11: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概念2 P# G8 z) I$ p4 O! [7 H7 b% E4 s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6 `- A0 q; ~3 o9 b1 i
5 C1 T+ M7 ?. |* y
(二)构成, E) y- J3 y- ]# d6 Y3 n
  1、罪体6 y3 x0 W5 c/ O( V$ ^5 X( E. O, {
  行为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0 h/ f5 Q" L9 X- y. ?. }  客体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体是淫秽物品。这里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1 m% X/ w( m8 Q6 f& G# g- S
  2、罪责+ A. c0 U& c/ N( q6 L3 E" h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有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主观心理状态。0 K/ e! k+ \; z& ?
  目的犯 刑法规定,本罪须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 _9 D' V& D5 f/ c) J/ i) A  3、罪量
( d) K; |2 e) Q, m; ]"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1998年12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 (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m  n6 c4 F& Z# k1 G* }& n  @

0 F4 ~. [: I; A9 h$ r8 T6 a8 j% d(三)处罚3 P$ r$ p  Y% ?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 H! q: Q/ g% k& s$ R0 U  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 {" ~- ~' {0 f8 o% j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1 [) J. S/ v. x" Y; a
; R' u, E8 m$ E: Z& b1 \(四)区别
% b6 ]1 v( B" `& N; O0 K  1、正确认定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注意淫秽物品与科学艺术作品的区别。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或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7 m/ n; E. i7 X1 j  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I6 F4 |% E" [/ m5 d; z! X
  (1)虽然两罪均匀故意犯罪,但前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后者则并无此要求,因而只能为有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行为,否则构成前罪。
# d. s' Z5 ]7 n  (2)前者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其加重法定刑的情节,但后者需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 N1 N; [. i. D0 v' [
  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 B# |# Y: w* e; U3 z
  (1)后者仅限于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前者则包括所有淫秽物品。
7 C+ \0 W: B0 v7 v  (2)前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但构成后罪则不应具有牟利目的,如具有牟利目的,其组织播放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 m. z! T7 ~0 B  M
  (3)前者需具备传播行为,而后者则要有组织播放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仅有播放行为而无组织行为,也不能构成该罪,但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I+ g5 B( {5 [5 l* `0 x! M  ====================================================================/ W( ]9 A/ f7 B8 h
  [说明]
) [6 q$ T: [/ y! c% g4 d, S( l  一、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以此类推)。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制作、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以此类推)  q* U9 ^) Z# ^- z7 D3 z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犯罪客体是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主义社会 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8 r( ~0 t: y4 X7 G; ?  三、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因此,认定本罪应严格把握淫秽物品的范围。关于淫秽物品的范围,参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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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1: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由于你朋友贩卖光盘达60张,已经达到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 B! N' B) }6 S: ~! U
鉴于有钓鱼执法情节可以适当减轻处罚,赶快找个好一点的律师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和辩护工作。关于派出所的罚款问题不知道是根据什么法律制定的标准,个人估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N6 K! [1 V$ Z- d+ @
/ |. K4 x1 j) `
4万元的处罚标准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制定得到,如果是按刑法那应该是法院判决并处罚金,而不应该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 _6 o+ ^- o7 Z2 Q5 S
' e; B5 d3 U' @4 ?5 ^赶紧找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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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朋友虽然不是本意要卖,但其带着60张光碟去交易就已经构成违法交易事实,且被公安当场抓到,交易对方又是公安的线人,只要对方咬定是与你朋友在交易,你朋友身上又有证据,再怎么清白也洗不清了,法律是讲已经发生的事实的,4万也不多,息事宁人,花钱买教训吧,毕竟还是G片,传出去名声多不好,以上建议纯属个人见解,如有不到,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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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1: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不是G片而是A片。* ?: }! n) t$ a' k0 j3 z

. b! q' y( P+ a, R. e) E& S# ~9 g- `再说4万就真的能摆平?那这派出所问题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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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3: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较真的话应该不好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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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7 21: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他 4W记住要录音 明白  看他有没有正规的首条 挥着说法律上一些程序  梵高回去  现在 中过警察全市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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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6: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的记录要记好啊
8 |7 d. d% k: U/ n  ^他吗的警察没有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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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5: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男性早泄的问题不再棘手
$ ^" i- q* ]: j$ `* ]4 |(综合讯)据外电报道,男人阳痿的问题,已经有了伟哥来医治,但是早泄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好的解决方法。这个困扰了全球四至六成男性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了解决的方案。如今号称色情王国的西班牙一种能改善有关早泄的首种特效药物citemn,能够使用者延迟射精时间达三至六倍,让男女双方尽享鱼水之欢。citemn是外用喷剂,据相关据试验报告,citemn效果良好,专家建议同房前15至20分钟使用,这样才能让药物充分吸收。
8 }" g, }" W& y. n  研究报告于2001年在欧洲泌尿科协会的一场会议上发表。据欧洲男性病专家普赖尔介绍:早泄(Ejaculation)是指射精发生在阴茎进入阴道之前,或进入阴道中时间较短,在女性尚未达到性高潮,而男性的性交时间短于2分钟,提早射精而出现的性交不和谐障碍。临床上对阴茎勃起未进入阴道即射精,诊断为早泄;而能进入阴道进行性交者,如果没有动几下就很快射精,也定义为早泄。一般30岁以上男性40%均有此情况,问题虽小,却使性生活质量大大降低,也可能引起阳痿等其他性功能障碍。Citemn的延时原理是citemn成分作用于龟头海绵体组织上,会舒缓龟头上全身最敏感的细微神经反应,使皮下神经延缓向大脑传送射精命令,从而达到延时的目的。 # i7 G- \; H5 ^6 l* e
  Citemn于2002年就经过三个临床试验阶段。当时参加试验共有2614人,分成三组,一组使用0.05ml,一组使用0.1ml,最后一组则使用代用剂。
3 n" g& `! H/ U6 R+ J  当时试用citemn的男性,其射精时间比使用代用剂的延迟三至六倍。至于男性对射精时间的控制,试用前评价为“一般至非常好”的男性只有2.5%。试用后,使用较少剂量的一组增至90.8%,剂量较多的一组则增至98.3%。 . I& m, n, s- l& F+ x
  在使用代用剂的一组中,在试用前表示对控制射精时间感到“一般至非常好”的男性只有3.5%,试用后有该等评价的则只升至16.4%(虽然有所增加,但此组并没有真正使用citemn,很明显是心里暗示起了一定的作用)。此外,试用citemn的组别,无论试用的剂量较少还是较多,以“好至非常好”来评价性满足的人数都比没有试用前多了几倍。
5 |/ a' I3 H9 Q7 b$ R对于那些试用citemn的男性的性伴侣来说,报称男性在试用前已能令自己得到性满足的女子只有20%至25%,但当男性试用了足够剂量的citemn后,报称能够得到性满足的女子增至89%。
: A8 E; r7 o' J$ Q5 d, b1 e8 [& h另据2004年的德国现代医学杂志报道:citemn的延时数据是平均延时19分钟。最短延时13分钟,最长85分钟(注:这是在原有基础上延长的时间,不是全部时间)。
* l. R  F- Y# d7 k* QCitemn2008年已经登陆中国,找不到的朋友在百度搜索citemn 就应该会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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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00: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抱歉,派出所的人您是惹不起的,这个只有想其他办法,比如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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