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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律师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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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0: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践中,民事诉讼的审理日期会无限长吗?0 z9 g! i: o  z- ?, C( W
我看到一审正常是六个月,经本院院长同意眼六个月,还不行的话,经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但是没有规定再延长的次数和时间。
发表于 2009-7-22 14: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审限案件是存在的,但不可能无限延长。
. b$ N& h$ {' ?2 Y8 v5 z2 X/ v' y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各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的审限、审限的计算、延长审限的报批等,规定的比较明确。本文仅就该规定的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审判实践当中如何理解和掌握,谈些个人看法:4 n! F+ t( p* {* P, D. P7 C

. C+ F  Z/ O% \1 H& c/ q  1.该条款规定的不计入审限期间的四种情形或事由,都是应当基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为前提。从规定的字面内容上看,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依职权提起的情形。虽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是提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的主要前提,但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调查事实或调取新的证据等时间,也应该列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例如,当事人虽无争议,但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事项的,则也不能不查。有些调查的事项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也应当列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一定的调查取证工作,才能发现及确定有无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同样,法院调查的证据也应当在“延期审理”的预备庭或庭审中交由当事人质证认可。/ P3 ~& S) y' V0 h8 S; _

# K) N/ M3 j) f1 s* @5 W8 i$ ?2 ?  2.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在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情形或事由时,没有限定在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在适用上有何区别。虽然该条款规定有调取“新的证据”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明确“新的证据” 在一、二审程序中都会存在。因此,该条款的审限规定在一、二审程序的案件中,均可以适用。2 v" i0 u7 r0 P* U0 e# T" v!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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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针对上述情形和事由的“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审理的审查决定期间,是否也在不计入审限期间范围呢?一般理解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决定同意或不予同意延期审理的情况,同意延期审理的自然有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工作实施的期间。不予同意的则没有这些工作实施的期间,原则上也不存在不计入审限的期间。二是在审查、决定的程序上,一般应为如果审查决定的结果是不同意的,除重大、疑难案件外,合议庭审查、评议、决定即可。如果合议庭决定的结果是同意当事人申请的,还必须提出“延期审理”的“一个月之内的期间”,而后经庭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这样,合议庭、庭长、院长的审查直至做出决定的时间,都有可能影响原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否也应不计入审限期间?因为,办案法官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评议决定,庭长、院长审核和最后批准确定等工作,不但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还可能因为其他案件的开庭、评议,开会等不能及时进行。因此“法院决定”的期间应当不计入审限期间。  z5 M' Z% q" \5 q

' H/ I7 _0 y" S; K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忽视的是:1.办案法官及合议庭在审查、评议应不计入审限期间的具体内容时,往往对该项期间没有提出具体意见或作出明确决定;2.许多法院尚没有建立该项审限期间的管理规范。据笔者了解,许多民事诉讼的具体案件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并由此造成一些案件的不当延期或不当超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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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8: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真是理论加实践的通才啊- ~+ s7 D! a: o
3 Z* A) b( q9 d
要是我有楼上得水平,司考也不愁了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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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1: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真是理论加实践的通才啊' V  ]/ D! n1 s+ d! @+ }; q( G
4 g# `9 Z" E" ^* B9 v1 a' N9 T
要是我有楼上得水平,司考也不愁了把9 P3 \$ j5 P1 _0 _8 i  K1 F
天堂地狱 发表于 2009-7-22 18:30
! E6 N# o/ m4 n. J/ \/ F

9 }5 k2 ~! u* C; A你也可以做到的,你其实不比任何人差,别人能过的司法考试,为什么你不能过呢!
* ^1 B4 W& ^$ B7 [* p1 F2 X' ?, e: B: U
找出原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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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20: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说的翔实,具体,自愧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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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2: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是15个月。。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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