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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16: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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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1、2楼同学的意见3 S. G8 i( S: n# [. i
板凳同学,我国刑法已将流氓罪删除,这也就改变了,“流氓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的现象。; h5 u5 N8 q ?
以下为引用:$ q* {* g: {; f( Q7 T% K1 P: Z
据报道,近期某地一名男子被酒店男老板强奸,虽然证据确凿,但由于我国刑法在同性强奸方面依然是空白,后者最终未能以强奸罪论处,而仅仅被治安拘留15天。已有研究证明,同性性侵害的受伤害程度并不比异性性侵害小,如此惩处未免太轻了。
6 U( \: } v+ H( G5 c& W" a 人类既然分为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
/ \4 a6 C3 X2 [4 ` 一直受到重视的是“男性侵害女性”,长期被忽视的,除了同性性侵犯,还有“女性侵犯男性”。一般人认为,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不可能发生这类性侵害,甚至于从生理上讲,女人就不可能强迫男人与之发生性行为。但是笔者认为,女对男的性侵害可能少些,但绝不是没有,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就有一些比“养面首”更肆无忌惮的女侵男事件。+ X. A; y$ V. }- j
惩处性侵害,应当保护每个人的性权利,而不能只保护某一性别的性权利。: |- B5 b& V- P" F8 T' N
可从修改司法解释入手
7 V9 _2 F W6 i9 ~' E$ n+ v “衣食足而知礼仪”,中国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向高度民主文明的和谐社会迈进,势必需要加快保护个人权益的步伐。在性权益保护方面,家庭内甚至配偶间的性侵害不应继续成为“法律盲点”;对“弱势性别”要关爱,还应两性都关爱;不仅要禁止男性侵犯女性,也要禁止女性侵犯男性;既关注严重伤害,也关注那些以往被误认为不严重的伤害;关注身体伤害,也日益关注心理伤害。0 F) z8 D) n0 m5 n1 ~& w; m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无能为力,我们就需要考虑尽快修订法律。其实,针对这类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法治对策并不难:可以用“高法、高检”名义重新解释关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冲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护其他人的狭隘范围;可以修改刑法,增添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同性性侵害的内容;可以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 |& g* }0 _% M4 B) X+ p: Z& q
办法有很多,国外就有很多现成办法可以借鉴。 颍上论坛: 4 J; A! b- W! N# @
此时立法并非“超前”
' {' Z/ M: X/ b7 N+ N+ O4 f. C 有人认为,同性性侵害这种事不普遍,没必要改法,更没必要立法。但笔者认为,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同性性侵犯已经有很长历史和相当普遍性,未雨绸缪,及时采取相应的法治对策,正好是中国学习引进世界先进司法文化的后发优势。如果非要到中国也普遍出了问题才来修改法律,无异于临渴掘井亡羊补牢,甚至是事后诸葛亮1 m) k0 ?6 z, U$ \% q! B. }( w
其实,这类问题在社会已经不鲜见,见诸媒体的只是冰山一角,现在立即修订法律都已经有些滞后,根本不是什么“太超前”。
' H% k$ q" s) z, V 中国社会对同性爱的态度,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直到目前的逐渐人性化历程,将来是否会允许同性结婚(目前已经有几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暂不好说,但中国社会对同性爱的知悉和容忍程度确实正在提高。如果这一过程日益加速,而惩处同性性侵害的立法滞后,中国社会法治对性权益的保护将更不平衡,这类尴尬的悲剧将会大大增加。
- x6 k. @. M* |2 D+ }, O9 J V 四种性侵害客观存在,各国法治的大趋势也是走向全面保护,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一次性解决问题——直接去掉强奸等各种性罪错的性别歧视呢?即使如一些人所说,这类问题概率太低、社会危害不严重,也应尽快立法。; x; I9 z3 B1 Q7 t
个人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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