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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奸和猥亵同性的法律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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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9: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强奸和猥亵同性的法律有规定吗?
4 H3 a' e) c% |: [当然现在 很少了  几乎都是自愿的比较多  但是 我觉得应该有特殊的情况的 只是不想面对而已
# D+ L/ U% w& K对于这个 法律应该给个明确的规定
发表于 2009-6-9 19: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明确指出强奸和猥亵等罪行适用于侵犯妇女,男的不受保护,最多就拘留罚款,以前有个节目专门介绍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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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8: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14岁以下儿童,无论男女,只要进行性猥亵,均为猥亵儿童罪。
) Q  |  W$ r, D( A6 G9 C' Y而14岁以上男童,强奸或者猥亵的话,最严重的情况最多是故意伤害(前提是造成轻伤以上伤情),其他情况最多是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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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0: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看到  如果有  就算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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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16: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1、2楼同学的意见& x: s- X, b5 b; G2 t
板凳同学,我国刑法已将流氓罪删除,这也就改变了,“流氓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的现象。
# I& z6 C: J; v9 J+ J以下为引用:
* o% J$ C5 E0 B+ k    据报道,近期某地一名男子被酒店男老板强奸,虽然证据确凿,但由于我国刑法在同性强奸方面依然是空白,后者最终未能以强奸罪论处,而仅仅被治安拘留15天。已有研究证明,同性性侵害的受伤害程度并不比异性性侵害小,如此惩处未免太轻了。 8 `' r% g$ Y/ p6 n$ P+ u7 u
  人类既然分为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 4 N1 \2 V* R0 c5 G) {
  一直受到重视的是“男性侵害女性”,长期被忽视的,除了同性性侵犯,还有“女性侵犯男性”。一般人认为,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不可能发生这类性侵害,甚至于从生理上讲,女人就不可能强迫男人与之发生性行为。但是笔者认为,女对男的性侵害可能少些,但绝不是没有,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就有一些比“养面首”更肆无忌惮的女侵男事件。# d9 w) ^+ }- |! F& s
  惩处性侵害,应当保护每个人的性权利,而不能只保护某一性别的性权利。
, d7 i( m) ?6 M6 G' e5 [" F  可从修改司法解释入手
' S2 Q! \% A# Q. t  “衣食足而知礼仪”,中国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向高度民主文明的和谐社会迈进,势必需要加快保护个人权益的步伐。在性权益保护方面,家庭内甚至配偶间的性侵害不应继续成为“法律盲点”;对“弱势性别”要关爱,还应两性都关爱;不仅要禁止男性侵犯女性,也要禁止女性侵犯男性;既关注严重伤害,也关注那些以往被误认为不严重的伤害;关注身体伤害,也日益关注心理伤害。2 t& P7 i- h% B* W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无能为力,我们就需要考虑尽快修订法律。其实,针对这类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法治对策并不难:可以用“高法、高检”名义重新解释关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冲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护其他人的狭隘范围;可以修改刑法,增添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同性性侵害的内容;可以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0 ]. _% M8 {5 Q+ f; t
  办法有很多,国外就有很多现成办法可以借鉴。 颍上论坛:
! K# y! N: b; _' b( Y4 ]6 s- F; S  此时立法并非“超前” % y& w4 p- Z5 Z# `9 ~- B1 z! S: e
  有人认为,同性性侵害这种事不普遍,没必要改法,更没必要立法。但笔者认为,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同性性侵犯已经有很长历史和相当普遍性,未雨绸缪,及时采取相应的法治对策,正好是中国学习引进世界先进司法文化的后发优势。如果非要到中国也普遍出了问题才来修改法律,无异于临渴掘井亡羊补牢,甚至是事后诸葛亮
, R6 N# `( q+ s8 q  其实,这类问题在社会已经不鲜见,见诸媒体的只是冰山一角,现在立即修订法律都已经有些滞后,根本不是什么“太超前”。9 l1 w+ O9 j$ q' M. C# _
  中国社会对同性爱的态度,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直到目前的逐渐人性化历程,将来是否会允许同性结婚(目前已经有几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暂不好说,但中国社会对同性爱的知悉和容忍程度确实正在提高。如果这一过程日益加速,而惩处同性性侵害的立法滞后,中国社会法治对性权益的保护将更不平衡,这类尴尬的悲剧将会大大增加。! R; @8 d- v# K9 [0 c1 Z* e
  四种性侵害客观存在,各国法治的大趋势也是走向全面保护,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一次性解决问题——直接去掉强奸等各种性罪错的性别歧视呢?即使如一些人所说,这类问题概率太低、社会危害不严重,也应尽快立法。
* s  Y* U3 ?# \9 P个人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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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23: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都不保护,真让人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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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2: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男性之间的强奸在我国刑法不构成强奸罪,我过强奸罪的客体仅为女性。其实这个是我国发的一个空缺,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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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5: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男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我国法律目前是这样的),既是被强插也只能是猥亵/ _7 \4 i3 Z! `7 v
第二个问题,同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共犯处理,因此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强奸罪,例如:
5 ^5 w& L. v: Y3 O   某女A协助其男友B,将女C强奸,A为强奸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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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4: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国法律的盲点。对于同性间只要满了14周岁就没有强奸和猥亵一说。
# K" J  L% ?5 ]
) O. v5 E" v9 H: W' t. @+ T% J& T不过要收拾他也简单啊!换个其他罪名就可啊!例如: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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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14: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呢  不过 如果是被强奸了  没有法律保护真的很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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