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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拉拉“结婚”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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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0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作为我个人而言。我对和拉拉形式结婚并不反对。只要大家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生活就可以了。最近,一些朋友在论坛发帖或者通过MSN、QQ等方法咨询、联系我询问。现就这种“婚姻”结合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朋友们的疑难,解答如下;$ g( H+ w- R+ S
1、形式婚姻是否合法。只要是男、女双方的结合,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就是法律所认可的夫妻。故,形式婚姻是有效的。$ F4 F# {# K. I6 z
2、形式婚姻是否受《婚姻法》的约束。只要是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都要受到约束和调整。! [* i5 i0 l# P7 s+ \1 C' G
3、关于婚前双方所签定的协议(如财产等)效力问题:9 s& z8 S+ {1 l% C3 O: n
(1)关于财产。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所谓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工资、所购置的家具等。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明确有协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现在比较流行的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很好的例子。; G. y+ k- @) ]4 d1 y; ~- g
如果协议约定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即便有协议约定,也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的效力自然就是无效的。婚前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协议是有效的。
) S. G1 i# B: R* ?6 S2 B(2)关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有些形式结婚的夫妻,他们之间所签署的协议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一条一条的列举出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言语。这些协议本身就属于无效的协议。但是可以使得用这样方式结婚的双方都能够有个清醒的认识。
( E$ l4 j' P, _. e) Q: W(3)关于协议约定“违约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些属于无效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
( R3 L$ c! E3 n4、关于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的赠与问题。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父母确有表述该赠与是针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否则在离婚的时候,该赠与行为所得的一切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的。
8 [! g# g' T* k2 ?  L' x5、关于是否可以采取试管婴儿来生育子女的问题。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但是,你们双方要保密,不然等到孩子长大成人知道后,那就很麻烦了。
! d, b8 }% j8 m+ k3 l- F) f6、离婚时子女的问题。不管是双方亲生的还是通过抱养、收养等其他方法的子女。在离婚时候,只要不满18周岁,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争取。双方均不能推卸责任。18周岁跟随谁生活由其自行选择!0 K7 Y: ~) u* J5 V7 a
7、债权、债务问题。(1)债权,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对夫妻某一方因借贷等行为对夫妻双方所产生的债务等。如果第三人没有偿还,那么这就属于共同债权,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向对方主张。
! o4 ]0 A0 }' m  a(2)债务,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因借贷或者其他方式所欠下的债务。
% B7 B$ v5 {* _" y注:以上所述均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行为。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那么就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实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上,那么仍旧为共同债务,共同进行偿还。

9 Z/ B$ \/ N$ p, T+ z其他还有问题,可以跟帖提出,以便解答!
. c* G: ~2 X- I上述意见,有不妥之处,各位可以指正。
发表于 2009-3-1 01: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看,如果婚前作财产公证的话,应该就没有这方面的问题了,另外,如果形婚后,后添置的东西也应该算是共有财产吗?还有就是供养父母的方面,如果要孩子的话,孩子的供养方面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应该怎么办才好呢?双方有约定可以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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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01: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协议约定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即便有协议约定,也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的效力自然就是无效的。婚前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协议是有效的。”感觉不怎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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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10: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观点有误!& |, _  {) `+ J/ }, u6 m7 m4 b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的内容,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位置。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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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2: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拉拉”结婚本身就是个极为白痴且危险的愚蠢之举,其危险程度甚至要高于找个“直女”,因为一旦发生什么事,拉拉可没有直女那么好打发,直女至少还要留点面子等今后再嫁人,拉拉不光面子连里子都无所谓要不要的。
! Z7 Q! E' I: R8 R我身边就有两个“二百五”轻信别人的鼓惑,执意与俩“拉拉”形式结婚。结果婚后不久,那俩女人就露出了蛇蝎真相,之前的巧言蜜语、知书达理没了,约法三章也全都无效,闹得亲友、邻居、单位全都惊动(出柜都没这恐怖)。
6 H7 T. Y( D5 J! L结果后来法院也仍然只支持婚姻,不支持形式,其中一对房子财产各半分(婚前女方没出钱),另一对那女的还怀上孕了(不知演的哪出戏),只能以后再谈离婚之事,损失肯定更为惨重。那俩位“二百五”G友,最后也只能结束长达8年的BF关系分道扬镖,有一位还丢掉了不错的工作岗位,真是又可笑又可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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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5: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和LES结婚也是件麻烦事
$ Z0 {  z7 T) e;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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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6: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拉拉”结婚本身就是个极为白痴且危险的愚蠢之举,其危险程度甚至要高于找个“直女”,因为一旦发生什么事,拉拉可没有直女那么好打发,直女至少还要留点面子等今后再嫁人,拉拉不光面子连里子都无所谓要不要的。关注边缘-华人同志--大型中文同志社区,相伴华人同志九周年|华同社区 华同 homosex,boys underwear,eurogay,fucking boy,boy's,men underwear,homo,gaychat,gay personals,gay community,gay hotels,gay travel,gay party,boys club,gay club,Gay Hostal,Free Gay Chat,Gay hotel,Gay Thailand , SAFER SEX ,Gaydar  , Gay Liberation,Gay Dating,Gay video clip,gay movie,  Gaydar ,SAFER SEX ,Gay Liberation,gay movie,Gay Hostal,Free Gay Chat,Gay hotel,Gay Thailadnd,Gay Dating,Gay video clip,中国同志,GAY, free GAY video chat, free GAY jobs listings, GAY men magazines, gay books, free gay chat, GAY travel, http://bbs.gaycn.us,GAY video chat,Gay video clip  h1 s' E% Y3 w3 [1 F
  y; x# q. p. j, K我身边就有两个“二百五”轻信别人的鼓惑,执意与俩“拉拉”形式结婚。结果婚后不久,那俩女人就露出了蛇蝎真相,之前的巧言蜜语、知书达理没了,约法三章也全都无效,闹得亲友、邻居、单位全都惊动(出柜都没这恐怖)。( M% l9 F. ^0 j. I; y7 T+ A# H6 L3 H0 e! ?
结果后来法院也仍然只支持婚姻,不支持形式,其中一对房子财产各半分(婚前女方没出钱),另一对那女的还怀上孕了(不知演的哪出戏),只能以后再谈离婚之事,损失肯定更为惨重。那俩位“二百五”G友,最后也只能结束长达8年的BF关系分道扬镖,有一位还丢掉了不错的工作岗位,真是又可笑又可气。 . f6 Y7 w  C" N: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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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 S, ~2 f! ^
2 U" z, k/ Q6 T这。。。。。太造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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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1: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领证不得了2 F1 Q5 M4 v5 Z5 ^, i
3 b4 a7 T* a" F" v1 D
如果拉拉通情达理 是真正为了形式而形式结婚 不领证 是应该可以接受的吧
6 Z# R4 T- ~) S( [& H
; |8 T0 u3 O0 I4 u5 q: \/ t不领证 就没有上述的所产生的所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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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4 14: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领证?
, H+ A5 X1 w. z! f真不动脑子,双方家长是白痴?父母肯定要看结婚证的,不然还要演哪门子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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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21: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5 @; \( C8 J" d: J9 \- b
请不要尝试这种婚姻( k& x; k0 q. F+ B0 v) I
婚姻法里面有太多私权利的保留,很多很关键的地方都不是能够通过协议契约来达到目的的
4 B# P5 d3 l( T% H很多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案件都反应当前的很多法定形式并不能让婚姻下的财产和人生关系分清楚
$ K, y7 E" ]4 t- L5 L巴黎协定这个东西从出现到现在就从来没有理顺过,很多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案件都被法院直接推翻当初的婚前财产公证4 x2 }& r! M5 R! E& k
随着婚姻的缔结时间的推移和双方事业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麻烦纠缠其中" |( i+ f/ p; m0 X+ J, F# I2 ^& o
总之一句话,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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