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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准确定义其实很难下,世上所有聪明的人加在一起,也无法向一个感受不到爱的人说明它是什么,而它对于感受到爱的人,又不需要任何一个字来说明。我觉得爱糅合了这样的一些东西:吸引,爱慕,悸动,关心,渴望,占有,欲望,等等。。。。。。- ?7 i- b2 L. z/ R
( d( R. C7 \- o+ W4 G5 c有这样的说法:“爱是非常抽象的东西,是一种感觉,一种体味、一种身心超越现实的纯美反应,精致敏锐,牵动着整个身心和悲喜情绪,而且力量巨大,大到往往不是理智可以控制的,或根本无理可讲。爱是一种思绪,似蓝天里飘荡的白云。爱是阳光,是风,空气。爱是一种心痛,似拨动你心灵的颤音,爱是一汪情怀,似静谧而又荡漾的海湾。爱是黑夜能看见明亮的光,爱是雪中感觉温暖的春,爱是笑脸,是满足,是新希望,爱是一切,它无处不在,爱是读到一本好书,你会想,如果他也能看到该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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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7 I* E4 m% a; k R4 g9 e/ N& d `显然,这样的爱的表述,从逻辑上讲,我们好像看不到它就一定要与性别有瓜葛的。换言之,爱,其实不一定只能产生于异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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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v/ i; S# E- `3 Q, T) K为什么我们会大多数人会武断地认为,男女之间的爱情才是符合正途的,否则就是离经叛道的呢?6 p7 c& Z8 ~% ]4 Q' o
9 a+ ^4 p: f' A' w6 A其实,除非是柏拉图式的爱情(但我倾向于不把它归入爱情的范畴里,并且我很严重地置疑它存在的可能性),通常爱情和性爱是一对双生子。% E4 x" G8 x4 T' L$ |; T
$ b5 u+ _7 }8 Y7 u0 F两人自坠入爱河伊始,那种吸引,那种迷乱,那种渴望占有与被占有,等等等等,很多的感觉其实是被性爱所左右的。从老祖宗开始,我们就一直认为性活动是和繁衍生息密不可分的,因此也就注定了只有具有生殖前景的性活动才是被大家所接受的。所以,男女之间的婚姻和交配行为被视为唯一正宗并符合道德的东西。但是,也许是老天爷觉得这生养子嗣的事情太麻烦和太枯燥,因此就赋予动物们交配的快感。所以其实很久以前,性活动就已经脱离繁衍的任务而成为一个单独的行为了,性活动的目的已经不被桎梏于繁衍生息,而是成为一个追求快感,发泄个体性冲动的渠道,以及传递爱情的一种终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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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P0 y) o% V1 w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是不是只有异性之间才有,而同性之间就不能产生这样的性冲动呢?% y- j! t5 d" f( c# v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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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先行了解性冲动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就像我们迷惑于人类大脑是如何工作一样,解答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凭目前我们人类对于自身的理解,我们仅仅知道荷尔蒙和性激素是与感情活动密切相关的。我在这里姑且就把他们视作起这样一种决定作用的东西。正统的一般意义上讲,通常具有雄性激素的男人和具有雌性激素的女人之间明显是会相互吸引的,这是我们周围大多数人在做的事儿。于是,从逻辑上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说,就性而言,男人与女人性驱动和性指向的不同就在于性激素的不同呢(注意,我还是假设性激素是这样一种决定感情活动的唯一因素)?显然逻辑上是成立的。" B2 {' f# S% K, K v
# T' a/ p& y' z那么,让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一个女人,她的体内决定雄性表达的雄性激素占上风,或是一个男子,他的体内决定雌性表达的雌性激素占上风,那会怎么样呢?结果是,这个女人一定会对一个正常的女人(雌性激素表达占优)产生性冲动以至爱慕之情;而那个男人也一定会对一个正常的男人(雄性激素占优)产生性冲动以至爱慕。这个性表达和性器官相倒错的男人和女人,也就是我们所谓的Gay里的1和Lesbian里的T。因此,如果从激素决定吸引这一角度出发,我们或许可以接受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这样外表颠倒,但其实内在又符合逻辑的吸引其实是不应得到批判的。看,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知不觉迈出第一步了,您如果此时比较客观地接受了这种分析,那么恭喜您,您看问题的角度已经进化了。8 t6 j; M ?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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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世俗和传统的角度,两个性别表达接近的人之间产生了原本异性之间才有的惺惺相惜,是一件相当变态的事情。但是,又有谁告诉您,男人就应该雄性激素占优或女人就应该雌性激素占优呢?那样的规定难道不是一种人为的规定吗?您也许会说我比较抬杠,但是我说事情就是如此。更何况,我们越来越发现,现在我们的身边,这样的人随处可见。其实随着我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了解越来越加深,我们已经知道,这样的现象自古就有之了,只是因为愚昧封闭的社会禁闭了我们的视听,我们才把他(她)们视为变态的异己而对待着。那么,这样的一些人,在他们的圈子里,去自然而然地发生一些在自然因素催生下导致的活动,又有什么不可吗?难道我们要看着这些所谓的“异样人群”在无性生活中去挣扎一生才心甘吗?难道他们就没有追求在爱的名义下的性的权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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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允许我说得直白一点,性活动其实是产生性吸引的双方,通过双方共同的参与和特殊的活动方式,来发泄和满足性需求的一种活动。很显然,如果基于这个概念,产生性吸引的同性之间的性活动也就无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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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 {" @6 m4 V; O请再允许我说得稍微“猥琐”一点,性活动的本身其实比较动物性,只是器质上的快感而已,如果同样能达到性满足和高潮的话,同性和异性又有什么区分呢?就譬如说一个男人的性行为能令你产生快感,和一个女人能令你产生性快感,实际上是没什么实质区别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异曲同工、殊途同归而已。这个你既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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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爱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性爱,或是双性恋,其实和目前占大多数的异性恋一样,都一样具有爱的前提,因此也应具有爱的权利和性的权利。套用当下比较“滥熟”的一句话,他(她)们并没有妨碍到谁,不是吗?因此,请不要歧视同性爱者,因为,他(她)们和您一样,同样有自主自愿自发的爱的权利和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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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K, V- B4 [- |% K不过,那些在非爱的名义下所进行的性活动,譬如换偶、虐恋等,尽管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暂时不会妨碍到谁,但是它们终究是社会潜在的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我个人的意见是不应予以提倡或支持或听之任之。) q7 w9 h+ U8 x6 d7 i( l
: @3 D/ `8 C6 n2 ]8 L无论如何,离开爱谈性,变本加厉地追求所谓的性刺激,在我看来,是不怎么好的一件事。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里的群体,人性有别于动物性,社会需要道德约束,不管它是什么制度的社会。做人要有起码的廉耻,一味的追求所谓的解放,不顾道德尺度,那不是人的正确做法,说得严重点,就会与动物无异。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他(她)要受到该社会道德尺度的约束,脱离了这个道德尺度,社会就不会是一个有秩序有道德的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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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认为道德是一种比较弹性的东西,这种弹性是指道德是具有时间和地域属性的一种东西。不同时代的道德标准不同,不同社会体制下的道德不同。但是,一个时代,一个社会,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唯一的道德尺度来约束呢?0 A$ E _3 ~' c& y p* B8 U+ ?
" A( x* W1 N! [5 ^5 K超越时代来重新界定道德的定义是不可取的。( O# U6 e0 H. F8 L0 d+ l4 c
同样,狭隘地以道德的名义来抹煞人性的需要也是不可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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