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华同
搜索
黄金广告位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 黄金广告[email protected]
查看: 3152|回复: 11

评:同志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2-11 05: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司知道我的同志身份,找到一些借口辞退了我,请问我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
' u; L/ u! p2 S% x. x) Y/ ^# L) @4 F1 c, \- d
  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出你是否有违反你们当初签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没有合同中规定的解雇条款的行为,就被视为违约行为,根据你们所签定的劳动合同,追究公司违责任。(相关劳动法规定). c* a8 g1 ^1 b; w

/ V7 l2 {4 e# o8 o5 c  2.我的一位同志朋友被他人告知其父母和公司其是同志身份,结果导致他/她的父母面临外界歧视的压力,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而我的朋友身心疲惫,不堪重辱承受家庭和外界压力而自杀。请问我朋友父母精神上的损害和朋友一条性命的责任如何追究?
  G8 X; a( x7 B
7 {/ w4 {# Z" k+ k5 k' N% }& G; R- K1 T  答:我国刑法在现在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r, D! j9 W3 Z4 m) R: z) o

4 y2 @5 Y1 v" p1 ?, `6 `$ Q# X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以上情况,被害人的遭遇,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犯罪人,就够成了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以言语侮辱,即以言语散播受害人个人人身权利。生活隐私、生理缺陷,对受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g" C6 D5 i' w6 o1 R* n5 o% f1 {
; h9 w- c6 X0 S, u# i. @5 v0 }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目的的。) f" f8 J! R/ V6 N
' f+ T6 l# `0 S1 V$ J, F* r
  符合以上三条的就够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0 |$ s/ \( c0 _
  o5 `6 B' N3 K# u  3.我和我的同志爱人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我想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我的财产全部留给我的同志爱人,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  @: d* f0 a* o8 ?# u3 B
, Z! L( \  g% \3 Z; V# o# ?
  答:目前中国的遗嘱继承人指的是法定继承人。所谓法定继承人就是被继承人的法律配偶、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E' n* I7 I7 b+ w* K3 w  k- M
' u3 Q$ |# I/ p7 W  中国法律没有承认同**婚姻。即使两人在一起生活,相互尽抚养义务,也没有相关法律予以保护,不能不说明中国法律的缺憾。+ l8 `" d9 L7 W7 z
  e' A, l/ n, w$ Z
  不过“中国继承法”中有遗赠制度,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同志可以利用此项法律规定把财产留给希望留给的人。3 W; s6 G. f. m7 p0 k
# F- G4 W6 A% q  q, y! x- G
  4.他人以我是“同志”身份要向我所在的公司和家庭暴露来威胁,向我勒索钱财。请问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名誉不被损害和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K( E/ l+ R7 |# I0 O2 j# ?2 p2 I+ B7 `
  答: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用揭发被害人隐私相威胁(隐私,是被害人不愿别人知道的涉及个人名誉、人格的事实。如,曾犯过罪、被人强奸等等)足以使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付财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 T7 C& \+ w8 u8 R, {$ d7 B; F
2 Q( `: `1 c5 ^0 R
  如果发生了以上情况,敬告被害同志千万不要害怕,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不要认为有警察的介入,会把自己的同志身份的隐私暴露出去,恰恰是犯罪行为人抓住被害同志顾及的弱点。根据中国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有保护被害人隐私全的规定。
  x. M; e* ~) }* @& f
9 a7 o  l. x  r% ^, U/ M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 n2 O3 z# [( k& O5 H/ A! @% s- [) y* c* q* I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5 Y6 o; u0 K) @9 [
- S4 v1 E, a( b( Z$ ^5 ~0 ?  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以上有这么多的法律条款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所以同志了解后不要害怕、犹豫,正当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才是民智之举。
发表于 2009-2-11 10: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的解析!赞一个,楼主辛苦了!哈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11 10: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bucuo...........................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11 14: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多以案例讲解,我喜欢,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11 18: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 法律知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11 20: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我们自己的权益遭到不同的侵害时,的确需要以上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12 11: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到知识,非常支持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15 19: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同样的结果。* H! F9 K+ Q* ]: n* L# M

2 S* a4 T, z9 ~: H6 E1 Y' h要普法的话,建议在家里还是放上几本法律书籍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15 21: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很不错。佩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25 16: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并不认可你自己不保护自己的行为,你明知社会对同志的看法,还让别人知道,我觉得你如果不是太强势的人,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华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同志

GMT+8, 2024-12-22 15:46 , Processed in 0.106285 second(s), 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