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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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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21: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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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15: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您自己应该想想为什么没有和自己的老婆做爱,和老婆作爱是您的义务。当然不排除您心理上的问题。如果您老婆以此提出离婚,那么法院会支持的!毕竟结婚也是为了两性生活,如果不和谐,那么婚姻维持着也基本上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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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07: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义务 楼主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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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19: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不和你老婆做爱如果要走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太荒唐了。
" l# ~  c- n# p& g# J' C' A1 k4 I" s! t% W
这没有充分的证据表示你们的婚姻确已破裂,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这样的病例不能完成性爱,但是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仅仅因为这个就判决你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至少我审理的时候不会。+ y( }* P! F% Q5 B4 {2 D9 z6 {

! z$ q" \; k! W+ D0 r9 Y一般这样的的情况还是协议离婚比较好,如果存在财产分割争议另议!!!2 _9 W* k( `6 V! {
6 Y! K4 C" E( w. y- L4 W
如果确实婚姻关系破裂,还是离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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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19: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理解属错误。按照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一方由于发生意外导致性功能出现障碍,不能履行义务时候,作为另一放向法院主张离婚,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任何一方不能因对方患病而提出离婚)。但是如果是性功能出现障碍的这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那么离婚自然会得到准许。
; m" t  X6 o( t婚姻关系的重要性就在于他需要和谐的夫妻关系,和谐的生活环境。但是如果一方不能给另一方性福,那么这样的婚姻维系起来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法院也是一定会判决离婚的。作为法官,他也是人,他也必须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否则作出那些让人大笑的判决,是会很丢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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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21: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做爱不是判断婚姻关系破裂的依据,不予采纳。
5 n0 E9 N& [) Q1 K+ C6 l% f2 {$ T5 W" O
你在婚姻家庭法学上有理解的误区,把幸福理解成了性福,无性婚姻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是客观事实。但无性婚姻并不是够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如果一个法官就因为无法完成性生活而判决其离婚的话,是对社会,家庭的不负责任,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后果,从而引发更深层次的刑事案件的发生。+ f- |! v& j' r6 c0 L
( ]; l) `) \5 E, G
仅凭无法做爱就判决其婚姻关系的破裂,会导致孩子的心灵受到影响,会让男方心灵扭曲而报复社会,判决应该从社会大局出发,而不是武断的下结论。在这样的案件里,一般都是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仅凭一个无法完成性生活为由而判决其离婚的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8 z0 c4 N5 T' ]! W
/ i2 r( o- N$ [/ i5 O4 ], O法官不是律师,法官更多的是从社会大局出发,保证大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当然会做出这样的判决的。以无法完成性生活为由是不会判决其离婚的,除非有其他证明其婚姻关系确以破裂的证据。单靠一个无法做爱不足以判决其解除婚姻关系。- M+ F. d* B  ]5 m" z" L

: c8 O) p8 g- s2 ?& u婚姻家庭法学不是简单的条款,也不能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上面的朋友很明显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因素,法律的天平自然已经倾斜,这是法官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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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23: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汗啊,那你就做爱啊,做做就习惯了,不做爱结什么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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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21: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k内裤 于 2009-1-4 21:46 编辑 1 \: Y" G$ p1 ?) h) C7 V

' ]8 J$ d+ h; S  Z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舞”的理解走进了一个误区。' g( g2 O- r/ }. Q4 }1 [4 n: h
婚姻关系存在,是因为男女结合而产生出的一种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妻子有权利要求丈夫和他过性生活。丈夫可以拒绝。但是丈夫如果长期拒绝,不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妻子难道要忍受一辈子吗?我国著名婚姻法学的专家马忆南教授曾经讲过“婚姻关系当中的和谐包括家庭关系的和谐和性生活的和谐。二者出现任何一个偏差,那么就肯定、必然导致婚姻关系走向破裂。”我们可以想象让一个因为丈夫的原因无法过性生活的女人一辈子维系着这段痛苦的婚姻,这样的婚姻合情、合理、合法吗?一个法官难道会在自己的判决书中屡次写到“性生活不和谐不是离婚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吗?这样的判决是公平正义的判决吗?是符合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吗?难道不允许离婚就是保持了社会的和谐吗?难道法官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判决离婚就会必然产生社会大乱,导致犯罪吗?这样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行使权利的做法只会增加矛盾,甚至可能导致犯罪。: G2 C1 g7 O, S( `
婚姻法的规定,只是对婚姻关系当中比较突出的某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我个人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不会容忍法律的离谱和无知的判决。我也不会把个人的情感因素全部带到法律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院长汪胜俊这样说过“法官要从法律的规定结合社会因素来综合运用法律,要让法律人性化,不要让法律变成枯燥无味的工具”。) c2 E; I6 r; I7 l# G
如果无发过性生活都不算是婚姻关系的危机和破裂,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危机那?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可以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究竟是什么情形。难道就因为此,就来推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是法定的其他理由吗?我们尊重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却不能简单理解这一句话的含义。
  O. f6 Q5 p% x& q# X1 A+ ^3 u我国另外一名婚姻法专家陶毅这样说到“婚姻法律就是一部家庭关系的准则,法律不可能作到面面俱全。婚姻法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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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1: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汗,怎么这么吵: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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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2: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和法律有时是相同的,有时是相孛的。/ [/ `/ l: `9 h' J, n5 R
一份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参考社会影响。* z1 b# A. o4 ~
你不要偷换概念,我一直要强调的观点就是你所说的:“结婚也是为了两性生活,如果不和谐,那么婚姻维持着也基本上无任何意义。”这是不正确的,婚姻生活并不一定都为了性,我说过有无性婚姻的存在,那是不是没有了性生活,法院都要判决其离婚呢???8 i1 w8 q. S2 I
我也一直强调只有一个性生活不和谐是不能单独的构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作为诉讼请求方还必须提交其他辅证,证明其婚姻关系的确已经破裂才能判定其婚姻关系的破裂。
6 ^. B& u2 ]' K( H" p" n1 m! J照你的推理,请问是不是女的因为在做爱过程中没达到高潮,男的就射了,性生活不和谐了。到人民法院就以这个声请解除婚姻关系,那法院不是忙死了,每天处理一下夫妻间不和谐的官司就行了,别的都不用处理了。4 p: A3 n$ U6 z0 ~* N

' m, ]) a& b$ y1 B' I# }不管你是从事什么样的法律工作,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从大局考虑都或多或少的有牺牲个别少数人利益的判决,或许对个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不正义的,但是从大局从客观来看是正义的公平的。
' o( K! b  _9 [8 z  d$ r' D
; E" N; `7 n  Y" z& i$ g如果不是了为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了大局考虑,中国早已经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了。但是现在的结果呢,连凑够把议案提交人大审议的人数都达不到。你说在人大代表里真的没有“同志”,我不相信。只有李银河一个人写了个提案。这就是大局。
  r3 p; w3 J) X* ^! I4 h
( S1 q, q+ R( H) |3 k4 Z9 |; A# q  s为了诉讼的有利性,还是多准备一些证据吧,否则你会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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