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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宇案引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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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22: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因“加油!好男儿”而成为知名艺人的马天宇,对一摄影师在互联网发布其是同性爱的诋毁性文章破坏其名誉的行为,于2007年11月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这里先了解下“刑事自诉”的有关背景: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司法部2007年8月13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这个通则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维护个人隐私,鉴定时间周期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自2007年10月1号起施行。
   
在马天宇的案例中,因摄影师在互联网发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马天宇本人的名誉侵害,因此马天宇以侮辱他人诽谤他人为由将摄影师告上法庭,这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和隐私权,因此我觉得马天宇这样做不无道理,应当得以尊重。
      
如果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马天宇是同性爱,那势必造成马天宇本人的精神压力,那他的隐私将不会得以保护,堂而皇之告知给天下人,势必有损于马天宇的正常生活。摄影师就算拿出证据证明马天宇本人是同性爱,但不能因此作为司法鉴定的证据。
   
摄影师可以将其证据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作品进行加工处理,因此对此方面的证据不能完全作为本案的合法证据作为鉴定依据。
   
因此马天宇不应该走司法鉴定程序,建议应该尽快进行民事调解工作。
   
这是我个人对这个案例的看法,还请各位专家、学者进行分析探讨!
发表于 2007-11-23 17: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定承认了自己是同志人气会更好,会更多人喜欢他.至少会多加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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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9: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对,公布自己是同志,全国的老少同志都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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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6: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感觉分析的有些道理
: k* j. ?" f% U4 k; `, E走民事诉讼确实容易一些; z7 ]4 A- O3 A0 a
但是不是马和他的公司想要达到的目的8 A8 Y: g# j7 x  Y; j, s
他们不是想要精神赔偿
9 y& c5 m0 @! q0 ?目的是想让被告闭嘴# }- G5 v- U! t7 b- x6 j
只有提起刑事诉讼才有这样的威慑力
# H+ A% a) }$ |; _1 Q  i7 d这个也是无奈之举啊
6 Y6 Z' T" f+ V! m4 T8 ]! @5 H不知道法院是以什么立案的
3 l: Z0 B- u  M1 u1 `+ n9 s看看法院怎样来审这个案件6 h0 k8 z+ {! u4 ~' Q! u2 t& ^
马主要是存在举证问题
. i2 G/ ~) q' n" \" h1 |毕竟被告的那些言行是否构成侮辱还需要大量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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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22: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喜欢马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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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6: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侮辱是亲告罪,不告不理,不过明星一般不告,因为自己很难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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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2: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什么摄影师还是有点恶心的,爽过了就算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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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7: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公布,还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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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0: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一些事件我感觉还是法律不健全引起的,毕竟我们群体在法律上还真的很多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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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07: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马天宇就挺好的啊,为什么老传他是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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