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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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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22: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该车的所有人是乙,乙在丙处购得此车,给付1万元,尚欠丙车款2万元,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发生事故后,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该车发生事故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为丁,乙和丙买车的时候并没有通知丁。现甲起诉,以乙、丙、丁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依申请对该车进行了财产保全。请问,1保险公司应该做被告还是第三人? 2原车主丙是否应该对甲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3,法院的保全措施是否得当。
发表于 2007-4-29 19: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车发生事故后,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 a! k% w3 ]* O4 h, T6 I

& t- d5 {; O* \3 `如果是抵偿欠丙的车款,则继续分析。
2 y  u  s' [3 K+ w4 @. O7 Y; |* k) ?* o5 G* A& l( w
首先,应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哪方责任。: F: R3 m- ]% V. o3 W2 i

! N1 I( {$ n9 j2 o! L8 w其次,如果是乙,则乙和丙共同担负责任。因为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丙要承担部分责任。乙是直接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V. n: K( F4 d

! T* q  X% c' ^- j2 g5 u再次,看丁在车祸发生后是否有作为。一般所说的上保险都是给车上保险。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车出问题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而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合同的特定约定方为抗辩事由。依我国规定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应优先予以赔付,若其不作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F$ B3 m5 T2 q/ }. x
' I7 o' Q9 i/ e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阻止侵害方恶意转移资产,从而逃脱责任。法院可以对该车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丙能够履行起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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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6: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矛盾!- O- Y6 u+ V! O' V

) k& g; R. z* _& C+ l该车所有权是乙,又怎么会没有从丙处过户?
6 U; K$ t1 _- {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如何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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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 23: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少年摩羯 的帖子

非常professional。good。。。至于丙和丁应承担何种责任,实物届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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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1: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理上的解决方式是先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从而保证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 S% w" c. u+ \6 Z% g1 @7 Z* e4 H
# r0 Y  w3 e; Q+ F可是现实中...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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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7 01: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支持阿,5,1期间我没有上网,责任认定书乙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我个人倾向于将保险公司列成第三人。乙于事故后将车又返还给了丙。另,乙当初与丙买车后,已经实际使用占有该车半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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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08: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物权法来看,乙和丙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法律关系上车的所有权转让。
; p( c/ _! F& R1 F  d+ d5 _- h/ `' p8 t$ f
因为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除必须交付来改变占有外,还必须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5 t  X( j7 t+ k& D- X

- I8 J' @0 k9 E, I因为他们没有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因而丙只是出让占有,乙在付1W元和承认2W元债务后对车实行占有。0 i1 B* N, T) w; t/ j
" O8 Z3 `- `+ P% i" a
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有者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因而乙应负主要责任,丙应负部分责任。(是否可以追究丙的连带责任我还没有想清楚,如果把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的话就应该可以追究丙的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放弃对丙列为共同被告则该问题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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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9 14: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摩羯的第三个回复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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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2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期末咯,终于学完商法了。
4 Q5 ~) h6 p- c4 t4 P9 O8 b2 b6 E
1 `7 V  n. y, u6 b' S至于保险的问题,商法里已经有阐述。3 ?5 ?# u* e( j% |7 e3 ^- n" d
: b, J( r) r! m9 A! o0 ]
投保人有种种义务需要履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是:; \* e8 D8 m8 j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Z4 W0 ^) R. o+ c3 @4 q+ g! b. n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 i6 C8 t3 ?  D8 r; @; r  P  Z通知义务,/ v' C1 p& a. O: e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X( a4 Q! i2 Y0 |* r* m! r, Y) L
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2 J, S& Z3 w+ K
4 X# A1 R" U, s# {
《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通知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书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 H0 U5 C) ^( c3 ^$ V" E; P! q) U! F0 l
在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需参照保险条文中相互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对约定条款有争议的,则应作出不利于制订和约一方的解释,即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a- @- s, H- \
+ g: [. A, I% f6 q; |0 p/ ~* q; P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人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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