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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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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22: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该车的所有人是乙,乙在丙处购得此车,给付1万元,尚欠丙车款2万元,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发生事故后,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该车发生事故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为丁,乙和丙买车的时候并没有通知丁。现甲起诉,以乙、丙、丁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依申请对该车进行了财产保全。请问,1保险公司应该做被告还是第三人? 2原车主丙是否应该对甲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3,法院的保全措施是否得当。
发表于 2007-4-29 19: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车发生事故后,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1 V& w" Q. n' \! M* e
: s: n& t$ r. r: _+ @
如果是抵偿欠丙的车款,则继续分析。9 U% u# v" i) U; F3 z0 s

  {- H) n5 x$ a- A% Z首先,应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哪方责任。
8 f* W& o  Q1 z
8 }7 ?0 B6 l3 v8 ~! A其次,如果是乙,则乙和丙共同担负责任。因为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丙要承担部分责任。乙是直接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 N! m- ]: U& ~5 i* X. C
7 u. q8 a+ s2 ]. G$ d2 b3 c再次,看丁在车祸发生后是否有作为。一般所说的上保险都是给车上保险。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车出问题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而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合同的特定约定方为抗辩事由。依我国规定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应优先予以赔付,若其不作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7 {, s8 M5 e; W* T8 J, t. A
  \+ S  t1 |4 c" h3 t* |%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阻止侵害方恶意转移资产,从而逃脱责任。法院可以对该车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丙能够履行起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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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6: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矛盾!
! `# ]9 g: ^! T& G. ^* J; @9 p$ e5 E; m, y7 R  F% N
该车所有权是乙,又怎么会没有从丙处过户?
/ m( Y* g+ x- }  d7 d  l' T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如何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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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 23: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少年摩羯 的帖子

非常professional。good。。。至于丙和丁应承担何种责任,实物届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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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1: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理上的解决方式是先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从而保证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 ~9 B1 Q( F! r. ]: C9 \1 o9 ~# F0 V; T3 N
可是现实中...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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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7 01: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支持阿,5,1期间我没有上网,责任认定书乙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我个人倾向于将保险公司列成第三人。乙于事故后将车又返还给了丙。另,乙当初与丙买车后,已经实际使用占有该车半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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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08: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物权法来看,乙和丙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法律关系上车的所有权转让。" l" y: I: B3 w7 M! Z6 ~& E
* S9 e% F) z* B' s" R- h
因为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除必须交付来改变占有外,还必须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
3 b# p5 R( m" ~1 i& ~7 e+ N% O0 L( j3 ^2 c: Y5 r1 H6 t
因为他们没有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因而丙只是出让占有,乙在付1W元和承认2W元债务后对车实行占有。
1 h# i) O+ e" N
  p! w$ f  _: G! W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有者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因而乙应负主要责任,丙应负部分责任。(是否可以追究丙的连带责任我还没有想清楚,如果把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的话就应该可以追究丙的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放弃对丙列为共同被告则该问题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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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9 14: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摩羯的第三个回复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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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2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期末咯,终于学完商法了。
& E; u" f0 L$ G# p1 e9 P( B
- B& X5 c  [/ H- y& x至于保险的问题,商法里已经有阐述。
& Z0 J2 t+ a/ O  {* l! C7 ?- j
+ y7 H! y2 [' u6 S9 e& [投保人有种种义务需要履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是:5 _( f2 }. Y. H6 H, L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v3 S+ N3 ?2 o, k9 b' x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 f" t' U9 A1 E, y+ X1 M/ R
通知义务,4 u4 Z: x# d: k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3 D4 j, b! P* }" o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V) Q3 R. r( u/ E! \
+ Q( ]: [6 x/ T2 {4 }) K
《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通知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书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 [7 g. }  P+ }6 [) z
. K' E2 j1 X9 E+ \, s, c在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需参照保险条文中相互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对约定条款有争议的,则应作出不利于制订和约一方的解释,即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w) B) Y0 ?  k" q- J2 F! K
- M1 V) [- ?+ A% B. F  K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人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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