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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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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22: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该车的所有人是乙,乙在丙处购得此车,给付1万元,尚欠丙车款2万元,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发生事故后,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该车发生事故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为丁,乙和丙买车的时候并没有通知丁。现甲起诉,以乙、丙、丁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依申请对该车进行了财产保全。请问,1保险公司应该做被告还是第三人? 2原车主丙是否应该对甲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3,法院的保全措施是否得当。
发表于 2007-4-29 19: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车发生事故后,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 m$ J$ B! J/ h# b
! ~* [5 B/ n  c1 |
如果是抵偿欠丙的车款,则继续分析。3 k; n( k( }) H% R* Y

* o3 m+ H) O! k7 }$ L# _首先,应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哪方责任。- c: ]- ]' L1 r: ~

0 y. m" I& ~4 g( v( p其次,如果是乙,则乙和丙共同担负责任。因为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丙要承担部分责任。乙是直接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 v$ @4 z! A* c0 F! E' D
$ Y9 T7 ?/ `: K0 S  {% u" S% {8 }再次,看丁在车祸发生后是否有作为。一般所说的上保险都是给车上保险。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车出问题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而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合同的特定约定方为抗辩事由。依我国规定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应优先予以赔付,若其不作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O0 b  L2 P5 C: }5 L- m8 Q# p

  u3 `; ~: P3 [( T9 f8 E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阻止侵害方恶意转移资产,从而逃脱责任。法院可以对该车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丙能够履行起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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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6: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矛盾!3 j1 x. r* m0 V/ R; P+ |

8 I+ f& v+ c. k7 |  N1 A; f该车所有权是乙,又怎么会没有从丙处过户?" h  a  Z5 G4 `0 c" }% w
乙又将该车返还给丙,抵偿所欠甲的2万车款?如何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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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 23: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少年摩羯 的帖子

非常professional。good。。。至于丙和丁应承担何种责任,实物届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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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1: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理上的解决方式是先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从而保证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 {- k, {" n" i6 a- S9 q. K  S3 l; I4 i" U
可是现实中...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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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7 01: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支持阿,5,1期间我没有上网,责任认定书乙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我个人倾向于将保险公司列成第三人。乙于事故后将车又返还给了丙。另,乙当初与丙买车后,已经实际使用占有该车半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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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08: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物权法来看,乙和丙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法律关系上车的所有权转让。
9 d8 {+ x. q; o) y+ Z% n9 }- C) x2 \- v, E# \- v0 A) Y! n
因为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除必须交付来改变占有外,还必须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
/ k1 N! S+ B% q: T/ w7 w  z; J) _. M- d& f+ p' |
因为他们没有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因而丙只是出让占有,乙在付1W元和承认2W元债务后对车实行占有。
4 N: i3 O$ |  n' V3 B5 _" @! k+ s8 u
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有者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因而乙应负主要责任,丙应负部分责任。(是否可以追究丙的连带责任我还没有想清楚,如果把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的话就应该可以追究丙的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放弃对丙列为共同被告则该问题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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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9 14: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摩羯的第三个回复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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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2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期末咯,终于学完商法了。- o; i! H* }9 G7 W
- t: W9 C2 k+ O2 R: \! C
至于保险的问题,商法里已经有阐述。
$ c$ M: P0 w; L5 P! V6 v( j# ]' j. X! x  e5 O) ?* i4 o. w
投保人有种种义务需要履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是:; V% [* g' \$ ?" P# F& j( u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 l/ [( Q! i, B3 j- v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9 M! X( `7 w4 o7 m通知义务,. C% {$ q- y* @1 Q- G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 [+ C2 D- v5 v: w) O) y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 x$ }. a. W6 [. }9 z% M; N& [- i& b
《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通知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书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T2 l* g7 H- g% e/ [
$ V5 r5 w3 P& a% H1 ~  ?! d* B
在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需参照保险条文中相互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对约定条款有争议的,则应作出不利于制订和约一方的解释,即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1 \0 D& a% G7 u* K% ]  w

; I# T  L2 j. ~9 w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人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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