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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帮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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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7: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家出版社的业务,06年在内蒙做市场的时候被一伙6人的团伙跟追,趁我在无人地带把我打倒,并把我带到车上去一家宾馆,他们伪装公安再次打我并把我的首饰抢下并逼我说出卡里密码,取走现金1万元。在我央求下放了我,我迅速报案,当地刑警迅速出击抓到其中3人,第2天又抓到2人,一人再逃。第2天团伙家属便打电话给我要私了,我未同意,后来他们家属也来看我要我改口供,我也为同意。可直到现在已经5个多月了,还没开庭的消息。我也问他们,他们说有的手续没完呢。我怀疑有什么猫腻。但大家说这么大的案子,国家执法机关不敢轻易乱来。前几天我还问当地负责我的案子的刑警,他说没问题,放心吧,会给你个交代的。有律师的朋友帮我分析一下?
发表于 2009-2-1 19: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k内裤 于 2009-2-1 19: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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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您没有清楚的告诉我们,你的案件究竟发生在2006年,还是5个月前?您诉说事情已经发生5个月了,可是2006年到现在不止5个月。
+ p* `* v0 h) `; _5 @2 B6 H下面我把《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侦查羁押的期限等相关问题做下解答:  T% ^+ H, g( q# ^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6 k) B% C  K* K* h( t9 g(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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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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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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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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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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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 {- ]. F: h: E  V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7 y' m% h, Y* K" x! X+ Y! T

6 e. i" R  I* m; O% c5 L8 t5 z3 e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t& o/ o3 k& z, w' x% t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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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5 z% C$ U% w1 G5 s8 Y: J此外还要注意:% a* E" K0 ?9 P& U,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赋予了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力,并在该条第4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的权力。为了使补充侦查围绕“庭审中心主义”有针对性地展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266条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检察院应对补充侦查内容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了充分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减少当事人讼累,刑事讼诉法第140条第3款对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加以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8 F; w1 j: i* x* ]2 _总结:9 m1 t# A% O! t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您的案件发生在2006年,那么现在都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这些办案人员已经涉嫌渎职。当然,我们不排除案件的其他因素。您可以去当地的人大和信访机构去说明问题,督促案件的办理进程。现在,一些地方的公、检、法系统已经成为空设,他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完全不配在那个岗位上工作,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背离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公正、高效、廉洁的要求。" s. O; ^8 y) F  r
如果是5个月前发生的事情,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期限远远没有过,那就需要耐心等待!
. T, Z8 G' r, K/ n由于案件的详细情况您没有说的太具体,一些细节问题还有待斟酌。如果需要帮助,可以在站内给我发短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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