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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5: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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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定某人朝九晚五的白领工作,不含税的月薪为2000元,请问: ::64:: 2000元一个月不是白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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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h2 c* X/ f1、朝九晚五之外的加班应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 B4 c6 E2 h3 O9 J! R5 y0 b
2、双休日被要求加班的加班费又该如何支付?8 E" f2 p9 j, w& ^8 T, K, S
3、国定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如何支付?
2 V8 T# Y- p0 R: a, F4 f5 [3 Y1 a3 M% x4、这些法定报酬是否有哪些条例可以参考?, @" ]8 d/ W7 ?
) y: C. G/ \+ ~# X/ o1 D
::65:: 这几个问题有朋友已经回答了,你可以看一下《劳动法》,不过要说明一下,一楼的解答出了错,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一周休息两天,劳动法规定的是一周休息一天,这里有修改。8 A( z! Y4 \- _( K5 `0 x
二、假定某人在没有递交《劳动手册》的前提下,使用“曾用名”为某公司服务,请问:
2 { A- V6 u4 q0 S1、公司没有该员工《劳工手册》,是否属于非法雇用?罪名是什么?罪罚最高可至多少? ::65:: 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是强迫工作或是童工则另当别论。- G6 ]* V) M; V$ v3 p$ N
2、该员工身份证名叫张三,签领工资的时候却用“曾用名”李四,那么笔迹是否可视为领取工资的证明?::74:: 如果张三入职使用李四的名字,所以用李四的名字领工资,我想这个问题可能不会做为领取工资的证明,反而成了张三欺骗公司入职的直接证据,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我想这个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为在现实中以本人名字入职,财务部也不可能让他签别人的名字领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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