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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08: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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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他人以我是“同志”身份要向我所在的公司和家庭暴露来威胁,向我勒索钱财。请问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名誉不被损害和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5 Q2 X& j4 P4 J, o: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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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用揭发被害人隐私相威胁(隐私,是被害人不愿别人知道的涉及个人名誉、人格的事实。如,曾犯过罪、被人强奸等等)足以使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付财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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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了以上情况,敬告被害同志千万不要害怕,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不要认为有警察的介入,会把自己的同志身份的隐私暴露出去,恰恰是犯罪行为人抓住被害同志顾及的弱点。根据中国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有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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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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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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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以上有这么多的法律条款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所以同志了解后不要害怕、犹豫,正当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才是民智之举。 * Y% U- H' k; T# Q9 Y. Q. @- ~7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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